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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23〕45号
时间:2024-01-0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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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榆林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

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我市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于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维修、安装、拆除等有关活动,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景区设施、广告店招、景观围墙围挡工程和作业活动。

(四)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五)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等房屋装饰装修。

(六)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七)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八)限额以下的土地整治、村民建房、农业生产设施修建。

(九)其他按规定应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作适当细化的规定。除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由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坠、触电、中毒、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用时短、规模小、风险高的非建设工程类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等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安装等作业活动。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管道(沟)清淤疏通等作业活动。

(三)小型临街广告、招牌、景观灯安装等作业活动。

(四)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作业活动。

(五)其他零星作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管控是指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风险控制。管控措施包括: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把控、巡查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实施小散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基本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四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指导责任。建立“社区、街道(乡镇)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管理企业门禁把关为辅,人民群众参与”的群防群治体系,实行无盲区管控。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12345热线等方式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三)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施工或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零星作业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检查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雇佣个人承担零星作业的,业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者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或者作业前,明确告知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相关特种作业。

(三)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严格落实对地下网管、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六)加强施工或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各类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

第三章 属地政府管理职责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统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从机构和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制定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明确本级各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统筹各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控力量,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工作,实现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全覆盖、常态化。

第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管控工作,建立包括“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安全宣传警示、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环节的工作流程。

(二)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主动开展信息登记服务工作,建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逐级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及时受理关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

第四章 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中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依法受理违法违规案件,配合属地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以下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市级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负责协调指导冶金等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住建部门负责协助政府拟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物业管理、燃气、危房改造等住建领域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发改、教育、工信、民宗、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林草、体育、国防动员、乡村振兴、能源等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全市小散工程执法查处工作,以及零星作业涉及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指导本部门实施的环卫设施、园林设施、垃圾填埋设施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指导门头牌匾设置和违建设施拆除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现的擅自施工、违建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拆旧复垦、村民建房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巡查中发现擅自施工、违章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六)公安、消防等其他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各自行业内小散工程、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零星作业业主,以及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及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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