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横山区人民政府,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榆林科创新城房屋及附着物征迁安置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榆林科创新城
房屋及附着物征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榆林科创新城(以下简称“科创新城”)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确保科创新城规划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地市做法,结合科创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创新城辖区内地上所有房屋及附着物的征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的任何村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不得对房屋进行室内外的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权属和用途;不得对房屋进行抵押和租赁;不得抢栽抢种树木;已到期租赁的土地及建筑物不得续租。
第四条 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由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统筹协调,市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榆阳区、横山区政府具体实施。
第五条 科创新城属榆林中心城区范围,房屋及附属设施拆 迁参照榆林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被征迁房屋及附 属设施占用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征收执行留地安置政策。
第六条 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参见附件1、2、3。
第七条 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用货币补偿和留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迁安置,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迁只进行货币补偿。房屋征迁以整村为单位实施。
第八条 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被征迁房屋及附属物经依法评估后,根据其修建时间分档进行货币补偿。
1.2008年1月1日之前修建的住宅及附属物,全额补偿。
2.2008年1月1日之后到2013年12月31日期间修建的住宅及附属物,一户只有一处住宅的,全额补偿;有多处住宅的,只给手续齐全的住宅进行全额补偿,其余按全额补偿费用的90%给予补偿。
3.2014年1月1日之后修建的住宅及附属物,未取得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的村民住宅,原则上不予补偿。若确需进行补偿的,按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标准执行。
(二)经营用房补偿。被征迁人在宅基地内新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形成的饭馆、商店、旅馆等合法经营场所,在征迁时仍以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对待,按本条(一)款的规定分档进行补偿。对因征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发生的设备搬迁费按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合并补偿。
(三)其他补偿。废弃的土窑、院落只对建筑物及附属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留地安置
(一)安置政策。留地安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1.凡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籍在本村并参加村上利益分配, 履行村民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享受部分村民待遇的人员,享有全部或部分留地安置政策。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留地安置政策。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居住房屋,只对其建(购)房屋及附属物适当进行货币补偿。
(二)组织实施。安置用地由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会同市区资源规划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科创新城辖区内先行落实。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牵头负责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相关费用的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留地安置工作由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牵头,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相关村委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创新城规划,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区政府和资源规划等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市区有关部门和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要积极支持,加快审批办理,保障安置工程顺利实施。相关村委会要严把实施企业的准入和工程建设质量关,并按照被征迁户签订旧房拆迁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房屋分配方案。
第十条 搬迁、过渡费
(一)搬迁费。被征迁房屋正房及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迁人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 1000元给予补偿。
(二)过渡费。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奖励政策
(一)限期搬迁奖励。限期搬迁奖励期为45日,即被征迁人在接到榆阳区、横山区政府房屋拆迁通知书之日起至第45日。
第一奖励期为奖励期的前25日,第二奖励期为奖励期的后 20日。
第一奖励期内,被征迁人配合清点、自行搬离,将住宅房屋及附属物移交给榆阳区、横山区政府并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对被征迁人按每处房屋5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奖励期内,被征迁人配合清点、自行搬离,将住宅房屋及附属物移交给榆阳区、横山区政府并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的,对被征迁人按每处房屋2万元标准予以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搬离的不予奖励。
(二)“清零”奖励。“清零”奖励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整组住户在搬迁奖励期内全部搬离交房的,再按照每处房屋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工作奖励。被征迁村民小组整组住户在搬迁奖励期内 全部搬离交房的,按照每处房屋1万元的标准,对参与征迁工作 并作出贡献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榆林科创新城管委会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制定。
一处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并根据修建时间予 以确定。2008年1月1日之前修建的房屋,每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2008年1月1日之后到2013年12月 31日期间修建的房屋,每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30平方米。单独院落可直接认定为一处房屋。
第十二条 其他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补偿
科创新城范围(含宅基地内)被征迁的其他建(构)筑物及树木、青苗、设施、设备等,执行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超出标准范围的,按相关会议研究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村集体土地(国有林地)上建成的村办、民办机砖厂、楼板厂等企业,规划、用地、经营许可等手续齐全的,征收时对建(构)筑物和不可搬迁的设备、物品按照评估价全额予以补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评估价10%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费按照评估价的0.5%给予补偿,最高不超2万元。对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企业,征收时按照建(构)筑物评估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偿。
(二)在村集体土地(国有林地)上建成的规模化养殖、种植项目,征收时对建(构)筑物和不可搬迁的设备、物品按照评估价全额予以补偿,养殖项目按评估价不超20%的标准作为牲畜迁移、设备搬迁等补偿费用。
(三)对征迁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审批手续齐全的全额给予补偿;持有临时用地或者规划有效手续之一的,按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其余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征迁范围内需要迁移或拆除的电力、通讯、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由榆阳区、横山区政府与相关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本村户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为基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已婚的,认定为单独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只认定一户。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一户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屋的,在规定期限内,被征迁人其中一处房屋未搬离腾退的,取消该户所有奖励。
第十四条 对拒不搬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另行制定补充办法,也可通过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2.房屋装修等级补偿标准
3.附属物和等级外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 |
类别 |
单位 |
等级 |
补偿单价(元) |
备注 |
正房 |
框架结构 |
m2 |
一等 |
1900 |
1.房屋拆迁补偿包含下列项目:①所有内门、防盗门一套、防盗窗、单玻(钢、木、铝合金)窗;②水户、电户、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 2.阳台、雨棚按照同类住房的补偿标准的50% 补偿; 3.土窑贴砖石面的按其标准分别折算; 4.砖混结构等无窗无门的房屋根据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
m2 |
二等 |
1800 | |||
砖混结构 |
m2 |
一等 |
1700 | ||
m2 |
二等 |
1650 | |||
m2 |
三等 |
1600 | |||
砖拱结构 |
m2 |
-等 |
1600 | ||
m2 |
二等 |
1550 | |||
m2 |
三等 |
1500 | |||
石窑 |
m2 |
1500~1700 | |||
砖瓦房 |
m2 |
700~900 | |||
土木房 |
m2 |
500~700 | |||
土窑(使用面积) |
m2 |
400~600 | |||
小房 |
建筑高于2.5米 |
m2 |
1000~1300 | ||
建筑高度2.2~2.5米 |
m2 |
700~1000 | |||
建筑低于2.2米 |
m2 |
300~700 | |||
其它 |
彩钢房 |
m2 |
全彩钢 |
300 | |
m2 |
砖体彩钢 |
300~700 |
附件2
房屋装修等级补偿标准
装修等级 |
所含装修项目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等 |
实木门、石材或特殊材料影视墙、木地板或80厘米以上瓷砖地板、豪华灯具、实木门窗护套、墙裙、高档材质吊顶、高档厨房吊柜、墙柜、采暖设备、室内木楼梯或特殊材料楼梯、隔断。卫生间装修:高档坐便器、浴霸、浴缸或整体浴缸、隔断、淋浴器、高档热水器、高档材质面盆、50厘米以上卫生间墙砖、特殊材料吊顶 |
按建筑面积500 ~700元/m2计算 |
特别豪华的,由专业评估公司单独评估,并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
二等 |
实木门、特殊材料影视墙、60厘米以上瓷砖地板、豪华灯具、实木门窗护套、墙裙、三合板吊顶、厨房吊柜、墙柜、釆暖设备、室内木楼梯或金属材料楼梯、隔断。卫生间装修:坐便器、浴霸、浴缸、隔断、淋浴器、热水器、面盆、50厘米以上卫生间墙砖、特殊材料吊顶 |
按建筑面积400~500元/m2计算 |
|
三等 |
普通木门或其他材质门、60厘米以下瓷砖地板或水磨石地面、石膏吊顶或其它造型吊顶、厨房吊柜、墙柜、灯具、其它材质墙裙护套、采暖设备、一般材质楼梯、隔断。卫生间装修:坐便器、浴霸、浴缸、隔断、淋浴器、太阳能热水器、面盆、墙砖、吊顶 |
按建筑面积200~400元/m2计算 |
|
四等 |
普通木门、水泥地面、普通灯具、普通采暖设备、墙柜、一般隔断。卫生间装修:坐便器或便池、淋浴器、面盆、墙砖、吊顶 |
按建筑面积50~200元/m2计算 |
附件3
附属物和等级外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室外铁楼梯 |
m |
300~600 |
|
炕 |
个 |
600~800 |
|
太阳能迁移费 |
个 |
500 |
|
空调迁移费 |
台 |
300 |
|
天然气开口费 |
户 |
2500 |
|
天然气采暖炉 |
台 |
4500 |
如果迁移,每台迁移费400元 |
防盗门 |
个 |
300~1000 |
|
钢窗双玻 |
m2 |
40~80 |
|
木窗双玻 |
m2 |
70~150 |
|
铝合金双玻 |
m2 |
90~130 |
|
金属卷闸 |
m2 |
80~200 |
|
断桥门窗 |
m2 |
100~150 |
|
屋顶护栏 |
m |
60~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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