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9年7月29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
榆林市日照分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及《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市区、乡镇、村组,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现状建筑或场地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二)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一)需做日照分析的建设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二)编制单位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设计资质。
(三)须使用住建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四)《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榆林市资源规划局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作为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的分析朝向:日照分析应保证建筑主要朝向居室的有效日照,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按南、东、西向顺序依次确定主朝向。已确定主朝向的条式建筑,山墙有窗不予考虑。
(二)住宅主要朝向的居室均需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有日照要求的用房,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中、小学的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日照。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五)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六)对建设前已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得减少。
第五条 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一)地理位置:各县市区经纬度(附件1)。
(二)日照基准年:2001年。
(三)日照的有效时间带为冬至日9~15时,大寒日8~16时。
(四)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累计不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若日照要求为3小时,则累计不超过三个连续时间段进行计算,其余时间段不予以考虑。
(五)时间间隔:不超过1分钟。
(六)最小连续时间:5分钟。
(七)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应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窗户宜取0.30~0.60m;建筑宜取0.60~1.00m;场地宜取1.00~5.00m。
第六条 日照分析范围
以拟建建筑(建筑群)高度的1.8倍为半径,以建筑轮廓线最外侧拐点为圆心形成多个圆形,以其切线形成的闭合线范围为最小日照分析范围(附件2)。
第七条 分析要求
(一)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模。
(二)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
(三)附属物如屋顶电梯机房、屋顶上的构架、挑檐、凸出屋面的水箱、楼梯间等造成遮挡的应参与建模。
(四)应对构成遮挡的地形地物(山体、挡土墙等)进行建模。
(五)在建立模型时可进行适当的简化,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代替。
(六)日照基准面的确定:
1.封闭式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口为日照基准面(附件3)。
3.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墙洞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
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附件4)。
5.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6.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附件5)。
第八条 相邻地块日照分析
(一)为体现相邻地块之间日照资源分配的合理性,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对于规划地块周边有日照要求的空地(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采用模拟建筑分析。
(二)模拟建筑应在符合控规要求的前提下,满足《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退界、退距要求。
模拟建筑原则上采用镜像建筑(镜像建筑:对规划建筑以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为对称轴做镜像。对比分析时,镜像建筑按现状建筑予以定义)。
第九条 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二)日照分析结论。
(三)附图。
第十条 附则
(一)责任
1.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编制单位或复核单位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如因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造成后果者,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日照不足的救济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居住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采用协商、补偿等有效方法解决。
(三)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试行时间
本办法试行期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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