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榆林市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做好干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和“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兼顾一般生产、生态和其他用水。
1.4.2抗旱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原则,预防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灾害。
1.4.3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实行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4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指挥全市抗旱工作。
2.1.1市防指组织机构
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榆林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传媒中心,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水务集团、市气象局、黄委榆林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黄委府谷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榆林供电局、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武警榆林支队、西部机场集团榆林机场有限公司、西安铁路局延安车务段榆林车站、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中国移动榆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负责人。
2.1.2市防指抗旱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旱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定跨县市区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抗旱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传媒中心:负责抗旱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动态。
市发改委:负责抗旱重点工程投资计划、审批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工作秩序和受旱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窃抢抗旱物资、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组织抗旱救灾经费筹集、协调、预算和拨付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及时收集上报各县市区受旱区域缺水信息,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抗旱措施。
市住建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抗旱救灾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本系统运力资源,及时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及设备。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旱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抗旱应急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干旱灾情收集与统计,组织指导农作物灾后生产重建工作。
市商务局:加强对受旱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负责组织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受旱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气象局、黄委榆林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黄委府谷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对影响旱情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水情实况信息,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落实抗旱灾害分级应对制度,提请衔接驻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旱灾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旱灾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市文旅局:负责旅游景区的抗旱宣传工作。
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负责做好行业自身抗旱工作,承担市政府、市防指布置的临时紧急抗旱任务。
市水务集团:负责王圪堵水库调度工作。
榆林供电局、国网榆林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旱情紧急时抗旱供水和恢复农业生产的电力供应。
武警榆林支队:参加重大抗旱救灾行动。
西部机场集团榆林机场有限公司、西安铁路局延安车务段榆林车站:参与重大抗旱救灾行动。
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中国移动榆林分公司、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参与重大抗旱救灾行动。
2.1.4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抗旱职责
组织全市抗旱减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总、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指令;组织编制全市抗旱规划,拟定有关抗旱工作法规、制度并贯彻实施;指导、推动、督促有抗旱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抗旱规划,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协调落实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各县市区报告的干旱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
2.2县市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
3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及预防预警机制
3.1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
3.1.1农业干旱灾害
3.1.1.1判定指标:连续无雨日数、降水距平值、受旱面积、土壤相对湿度、农田水分盈缺值、人饮困难、河道径流距平值、成灾面积、减产成数。
3.1.1.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一)
表一:农业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主要指标 |
连续无雨(日) |
春、秋季 |
15~30 |
31~50 |
51~75 |
>75 |
夏季 |
10~20 |
21~30 |
31~50 |
>50 | ||
冬季 |
20~30 |
31~60 |
61~80 |
>80 | ||
降水距平(%) |
月尺度 |
-40~-60 |
-60~-80 |
-80~-95 |
≤-95 | |
季尺度 |
-25~-50 |
-50~-70 |
-70~-80 |
≤-80 | ||
年尺度 |
-15~-30 |
-30~-40 |
-40~-45 |
≤-45 | ||
土壤相对湿度(%) |
60~50 |
50~40 |
40~30 |
<30 | ||
参考指标 |
成灾面积比例(%) |
5~10 |
10~25 |
25~40 |
>40 | |
减产成数(成) |
<1 |
1~3 |
3~5 |
>5 | ||
农田水分盈缺值(mm) |
<50 |
50~100 |
100~200 |
>200 | ||
受旱面积比例(%) |
10~20 |
20~40 |
40~60 |
>60 | ||
人饮困难率(%) |
10~20 |
20~40 |
40~60 |
>60 | ||
河道径流距平值(%) |
-10~-30 |
-30~-50 |
-50~-80 |
≤-80 |
注: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
3.1.2城市干旱灾害
3.1.2.1判定指标:缺水率、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3.1.2.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二)
表二: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指标
评价指标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主要指标 |
缺水率(%) |
5~10 |
10~20 |
20~30 |
>30 |
参考指标 |
水源工程蓄水量(河道来水量)距平值(%) |
-10~-30 |
-30~-50 |
-50~-80 |
≤-80 |
地下水深埋下降值 |
0.5~1.0 |
1.0~2.0 |
2.0~3.0 |
≥3.0 |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严重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3.2预防预警信息
3.2.1气象水文农业信息。各级气象、水文、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应做好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测干旱灾害即将加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当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2.2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2.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所属行政区域旱灾信息监测,设立旱情监测网点,加强旱情监测,及时掌握和逐级报告雨情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受旱面积和城乡供水情况等信息。旱区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抗旱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市防指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10日报告一次;中度干旱5日报告一次;严重干旱3日报告一次;特大干旱每日报告一次。
3.2.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对旱情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干旱灾害等级。当出现3个县市区范围以上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由市防指书面向省防总和市政府报告。达到严重、特大等级干旱时,由市防指书面向省防总报告的同时,由市政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抗旱宣传,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组织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抗旱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发挥抗旱物资机动灵活潜力。
(5)预警准备。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确保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补救。
(7)河道流量低于生态基流时,相关单位启动调度方案。
3.3.2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干旱灾害成因、特点和受旱对象不同,因地制宜进行预警防范。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健全旱情监测和干旱灾害统计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及早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科学抗旱减灾对策。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各种形式的抗旱服务组织,不断提高防抗干旱灾害的机动能力。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各类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减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抗旱预案
(1)县市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2)抗旱预案应包括预案执行机构及有关部门职责、干旱灾害预警、干旱等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措施、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3.5预警信息发布
受旱地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旱灾预警信息,启动与解除抗旱预案。当发生全市中度等级干旱或出现5个县市区以上严重等级干旱时,由市防指发布预警信息,启动与解除抗旱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按照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将防抗旱灾应急响应行动划定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4.1.2进入干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应急、气象、水文、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变化和程度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
4.1.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4.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1当全市或区域内作物生育期大面积连续30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10-2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时,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
4.2.2由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农业农村、水文、住建、气象等部门会商,市防指发出抗旱通知,市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掌握旱情动态,指导受旱区抗旱工作。
4.2.3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2)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3)按照预案规定及时落实抗旱措施;(4)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5)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6)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
4.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3.1当全市或区域内作物生育期大面积连续50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20~4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地发生人畜饮水临时困难时,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4.3.2由市防指组织会商,市防指副指挥、市水利局局长批准,市防指发出抗旱通知,市水利局派出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4.3.3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2)及时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3)按照抗旱预案规定,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制订作物抗旱灌溉和发生临时人畜饮水困难区域应急送水方案;(4)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5)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6)开动所有水利设施投入灌溉,及时修复病损抗旱供水设施;(7)组织抗旱服务队及时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和应急送水服务;(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4.1当全市或区域内作物生育期大面积连续75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40~6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较大影响,人饮困难率达40~60%时,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
4.4.2由市防指组织会商,市防指副指挥、市水利局局长报经市防指指挥批准后,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由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4.4.3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2)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3)按照抗旱预案组织落实抗旱措施,重点落实应对大旱的人饮解困措施;(4)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5)开动一切水利设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节约有限抗旱水源;(6)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压缩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企业和服务行业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7)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提前修复县级以上城市抗旱应急备用水源,适时投入运行;(8)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车辆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9)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10)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5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4.5.1当全市或区域内作物生育期大面积连续90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经济社会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
4.5.2由市防指组织会商,市防指指挥、分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做出全面安排部署,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市防指加强抗旱值班和应急水源、抗旱物资调度,派出专家组赴旱区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支援受旱灾区做好抗旱工作。
4.5.3应急响应行动措施:(1)加强行政首长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2)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发布抗旱救灾信息,加强应急值班;(3)实施受旱地区所有抗旱水源的联网调度和科学用水管理;(4)启动抗旱应急调水、供水、限水等特殊对策,做好“弃农保人”的用水安全准备,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5)按照抗旱预案规定,修建临时坝、堰、泵站等小型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挖掘水源潜力;(6)加强城乡节水用水管理和监督,全面限制高耗水企业和服务行业用水,及时启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实行分片分区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7)全面组织动员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8)随时掌握有利天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9)财政、应急、水利等部门紧急安排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和救灾安置资金;(10)组织饮水困难而又送水不便的灾区居民临时向供水有保障地区转移,全面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救灾安置工作;(1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强化居民节水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4.6 信息报送
4.6.1各级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4.6.2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客观,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再及时了解补报。
4.6.3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认真调查复核;对反应不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要及时完善纠正并复核补报。
4.6.4应急响应启动后,市防指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旱情信息及工作动态。
4.7 指挥调度
4.7.1出现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7.2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4.8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4.9.1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发布。
4.9.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应急解除
4.10.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变化,由批准机构适时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4.10.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4.10.3应急响应解除后,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信息监测保障
5.1.1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恢复抗旱值班制度。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实行24小时值班。
5.1.2开通防汛抗旱通讯网络和旱情监测网络,实现横纵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
5.1.3各级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墒情、苗情等旱情监测,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5.2 应急支援保障
5.2.1应急队伍。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任务。
5.2.2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各有关单位应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5.2.3医疗卫生。各级卫生部门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检查消毒。
5.2.4物资供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设立固定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量可靠。各相关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5.2.5经费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遇严重等级、特大等级干旱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各级发改、水利部门要及时下达抗旱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5.3技术服务保障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利用公共通信网,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专网,确保及时准确传递雨情、水情、墒情、干旱灾害信息和抗旱调度指令。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评估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责任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2 对口帮救
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的县市区政府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订驻地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6.3 社会募捐
发生严重等级、特大等级旱灾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6.4 工程修复
旱情缓解后,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6.5 工作总结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对抗旱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报送。
7 附则
7.1名词解释
7.1.1干旱灾害: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7.1.2防抗干旱灾害: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7.1.3 墒情:指农作物根系层土壤中含水量多寡情况。
7.1.4 连续无雨日数:指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无效降雨为小于5mm/d)的天数。
7.1.5 降雨距平值:指某一时段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7.1.6 受旱面积比例:指作物受旱面积与作物种植面积之比。
7.1.7 成灾面积比例:指作物受旱减产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7.1.8 减产成数:指作物受旱减产损失量与正常产量之比。
7.1.9 绝收面积:指作物颗粒无收或基本上无收的受灾面积。
7.1.10 农田水分盈缺值:指农田降水量与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7.1.11 土壤相对湿度:指土壤含水量占田间持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7.1.12人饮困难率:指人饮困难数与受旱灾区人数之比。
7.1.13河道径流距平值:指某一时段径流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径流量之比。
7.1.14 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7.1.15 干旱风险图: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16抗旱预案:指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17 抗旱服务队:指水利部门组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其业务受同级水利部门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7.1.18 城市干旱: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榆林市政府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每5年修订完善一次,报市政府批准。
7.2.2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7.2.3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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