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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7〕40号
时间:2019-02-18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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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及退出管理,现将《榆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及退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榆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及退出管理,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7〕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出资的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的调整、取消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的决定设立;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原则设立。

       第四条 对市级主管部门新设专项资金(包括增加专项资金规模)的申请,严格按照“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的设立程序审批。

       第五条 每年定期清理专项资金。对已到期、政策发生变化、部门职能或政策对象调整、没有项目支撑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专项资金,按程序报批后调整或取消,退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章 设立申请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填写《榆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专项资金新设立的依据;

       (三)专项资金的实施规划和存续期限;

       (四)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

       (五)专项资金的支出计划和拟采用的分配方式;

       (六)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设立必要性、可行性相关的其他材料。设立基金的,按照《榆林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对基金设立前期审查的具体意见。

       第七条 市级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市级专项资金需经市政府批准方可设立。各专项资金需明确由一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规划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分阶段实施计划等内容,必须有确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使用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实施后预期达到的近期和中长期目标,分为投入、产出和效益三类目标。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包括资金总规模、分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新设专项资金中,属于市对县区转移支付的,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简政放权、切块到县和竞争性分配等有关要求,逐步提高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占比,下放市级项目审批权。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一般为1-3年。重大专项资金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设立审核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设立依据的充分性;

       (二)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

       (三)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市财政局单独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新设专项资金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专家机构等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必要时,可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再新设专项资金:

       (一)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成分;

       (二)申请新设专项与现有专项用途方向相同或类似;

       (三)中央、市级现有专项可统筹用于申请事项;

       (四)部门现有专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较差;

       (五)现有专项使用中审计发现问题,或发现后未整改的。

第四章 设立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申请经审核论证后,市财政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专项资金设立条件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二)不符合专项资金设立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市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和对象、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存续期限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内容,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设立后,资金规模按额度总控,具体投入数额由市财政局与主管部门按实际项目需求、结合市级财力,一年一定;多渠道筹措资金或设立基金的项目,财政资金与其他资金同步到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设立后,在申请年度投入时,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资金分配因素的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分配公式。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要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筛选原则方式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调整或退出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清理和调整退出机制,实行“一年一清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调整或撤销申请:

       1.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或国家重大政策发生变化、部门职能调整、政策对象调整等客观原因,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以及专项资金确立的特定任务已完成或不存在的,应予撤销或调整;

       2.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予撤销;

       3.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或几类专项资金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调整或整合。

       调整专项资金的,需提交申请书、申报表、调整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调整后的实施规划、绩效目标、资金测算等资料;撤销专项资金的,需提交申请书和撤销依据等资料。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调整或撤销申请审核确认后,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市财政局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的,自动终止退出。确需延续项目,应根据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满后,无论是否延续,须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清理评估,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如专项资金需延续的,经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可提前开展评估,其结果作为延续的依据之一。

       专项资金存续期满自动终止或被撤销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他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予以清理,报市政府同意后,退出专项资金管理,不再安排资金:

       (一)政策发生变化,不需再投入的;

       (二)没有项目支撑,资金无法投放,结余结转占其年度资金总量60%以上的;

       (三)绩效评价结果在较差以下等次的;

       (四)审计、检查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数量,除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项目外,原则上一个部门只设一个专项。对部门管理专项资金个数较多的,要清理合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在拟订工作意见、实施方案中,不得直接提出新设专项资金,不得直接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由市财政局每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目录内容应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资金使用方向、资金规模等。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设立及退出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妥善整理保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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