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榆林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54号)精神,指导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林市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将“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在非国家试点县区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2013年底实现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市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团市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简称市学生营养办),负责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营养改善计划,督促本县市区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二)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促进营养改善计划长期有效实施。
(三)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同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电煤气费用、学生体质健康检查费用等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四)发改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
(五)编制和人社部门负责设置学生营养办(市、县市区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落实工作人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相关待遇,为营养改善计划有效实施提供机制保障。
(六)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七)卫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学校食堂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查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事件。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十)宣传部门负责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十一)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价格,负责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十二)粮食部门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十三)供销部门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四)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要全部纳入实施范围。
第七条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经费有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逐步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
(一)供餐模式。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方案,于2017年底前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
(二)供餐内容。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可口、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借鉴“阳光校餐”成熟经验,据实核算就餐人数、用料成本,科学分析,优化改进,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九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供餐企业和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办法,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
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建设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规划设计的指导,使食堂布局、功能满足餐饮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政府向专业餐饮公司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大型餐饮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相对固定的合格工作人员。要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人员专业技能。要强化学校食堂设施配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和购买设施设备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避免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学校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试点县区要从长远发展考虑,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运行机制、配送内容及模式等问题,鼓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采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各县市区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要将农村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学校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要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要建立供货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供餐、食材供应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坚决予以清退,禁止其再以任何形式参与学校供餐等相关工作。
(二)食品储存。食品储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餐具、炊具要符合食品安全规范,禁止使用铝制、塑料、不符合食品安全等级要求的合金餐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要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情况要记录在册,存档备查。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五)食品配送。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必须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六)清洗消毒。按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计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帮助学生掌握基本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应急事件处置。各县市区和学校要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的卫计、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其中7个国家试点县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个地方试点县市区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市区共同分担,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地方试点县市区,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依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学生膳食补助,坚决杜绝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补贴教职工伙食,不得挪作公用经费、劳务、宣传、运输等支出。按照中省要求,“营养改善计划”与义务教育“一补”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将“营养改善计划”和“一补”资金捆绑实施,杜绝将“营养改善计划” 、“一补”资金全额充当学生免费伙食费的做法。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健全食堂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资金监督。各县市区应当借鉴“阳光校餐”成熟经验,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学校、配餐中心、供餐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实名制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营养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卫计、教育部门要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监测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要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要加强餐厅文化建设,开展“三爱三节”教育,培养学生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良好品质,倡导文明就餐礼仪,使学生终身受益。
第三十条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市级定期督查,县级全程检查,学校日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第三十二条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党群机构网站
政府机构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中省驻榆单位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