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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7〕26号
时间:2019-02-1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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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共水源(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的设计,应优先选用摩阻系数小的节水型、陶瓷芯、旋塞式水龙头及器具,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

       第八条  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单位、科研院所、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

       (四)现有建筑属第1、3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五)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可暂缓使用中水设施,但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

       (六)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

       (七)市政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节水措施,对混凝土养护、砌体浸湿应采用喷淋方式,车辆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施工场地生活用水应使用按压式、感应式节水型水龙头。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一)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以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按降雨量40mm/次标准设置储水设施,主要用于日常绿化灌溉。(以用地15亩为例,按建筑占地35%、雨水量40mm计算,15×666.667×0.35×0.04=140立方米;以60亩为例,按建筑占地25%、雨水量40mm计算,60×666.667×0.35×0.04=400立方米。)

       (二)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取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1.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2.道路红线超过4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充分收集路面雨水,用于道路景观绿地养护。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该有节水设计,且必须按照节水国家标准、规范,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公艺、设备和产品,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对项目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强制性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监督全过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有关部门须对该项目节水设施组织专项验收,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浪费水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节约用水先进单位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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