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榆林市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省市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的原则,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县区的支持力度,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县级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快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促进以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城中村居民为重点的城市稳定就业定居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体制机制、扩大受益覆盖面。改变过去主要依据户籍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找准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着力点,拓宽覆盖范围,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分类精准施策、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制定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促进均衡发展。引导经济发达县区和镇政府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身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适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区和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激励机制、推动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建立市、县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考虑县区、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实施奖补,有序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四)创新支持方式、提升城市发展能力。统筹运用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支持城镇建设发展的资金渠道,提升城镇功能,增强城镇承载力和辐射力,为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创造有利条件。
(五)依法推进工作、维护农民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转移支付挂钩机制,增强县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1.实行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与持有居住证人口挂钩。完善市对县区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市财政在测算县级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住房保障等相关民生支出时,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补助,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的县区财政的保障能力。县区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在安排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保障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时,要将农业转移人口作为重要分配因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区给予重点支持。市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要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在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3.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市财政统筹中省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奖励资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各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小城镇建设等因素给予奖励,重点向吸纳农业人口较多的县区倾斜。县级政府要将省市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按照责任共担、适度均衡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按照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进展情况,合理划分市县政府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责任,完善重大民生政策财政分担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承担社会保险费等个人成本,提升其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负责落实)
(二)分类落实政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7年起,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市级财政按在校学生人数、相关标准以及负担比例等测算分配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等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县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政策、以及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资金分配适度向接收农民工子弟较多的学校倾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市财政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当年人均补助标准及绩效考核等因素,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资金,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各县区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按照中省市确定的各项标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3.支持构建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市县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加快推动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切实维护进城务工人员依法享有失业、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修订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5.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市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的重要因素。各县区政府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农民创业政策扶持力度,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编制和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划。市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从提升城市功能和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出发,编制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划,并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增加后城镇教育、医疗卫生、社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扩大问题。县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规划。(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7.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和年度全市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监测制度,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情况。(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8.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城镇功能提升,提高城镇承载能力,缓解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城镇基础设施承载压力。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支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以及特色小城镇、小城市培育试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1.维护农村转移人口原有权益。各县区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提倡和鼓励自愿有偿退出的前提下,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积极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合理的权益流转或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提供转让平台,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中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狠抓落实,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市级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整体把握和指导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实施和推进,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转移支付挂钩机制,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督促县区落实好中省市相关支持政策,合理安排预算,统筹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
市级教育、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领域农业转移人口专项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市级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转移等情况,将居住证人数、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市级财政部门,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入地政府,要把推动新型城镇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履行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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