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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4〕88号
时间:2019-02-2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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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但随着高校毕业生总量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在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用人需求下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高校毕业生“就业难”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全市工作大局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努力实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每年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
二、多渠道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畅通就业主渠道。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调结构、转方式、促转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做到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和就业促进同步计划、同步落实、同步考核。要充分发挥榆林建设陕甘宁蒙晋接壤区“四化同步”的区域中心城市、开放创新的活力城市、“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端能源化工基地、陕西规模特色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省驻榆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我市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的60%以上要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外地企业在榆投资项目审批,要把安排60%的岗位吸纳本地高校毕业生,作为准入条件。

       (二)支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组织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费补贴标准,从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提高至100%。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落实中小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政策。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大的,工商部门在著名、驰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推荐等方面重点倾斜。加大就业法律法规执行力度,规范指导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改善企业形象,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级政府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程,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岗位,服务期间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同时,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做好国家免费师范生就业安置工作。

       (四)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各级人社部门要利用毕业生集中回原籍报到时间,全面掌握我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量、专业和就业意愿,综合运用就业推荐、就业见习、就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基地规模,加强管理与考核,全市每年至少组织安排18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活动,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并以此作为高校毕业生托底安置的重要渠道。见习期间,在省政府规定的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见习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市财政继续给予见习生每人每月增加500元的生活补贴。

       (五)推动毕业生异地就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与内蒙古、宁夏、甘肃、山西等省区毗邻城市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积极协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洽谈会、协调会、对接会等形式,邀请外地用人单位组团面向榆林开展各类大型招聘活动。并免除在榆公共就业信息发布和组织招聘有关费用。主办方同级财政对异地企业组团来榆招聘的交通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六)支持科研项目吸纳就业。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合同认证后,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聘用期满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鼓励应征入伍。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规定,积极动员、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三、大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扶持。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初次创业的补贴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的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充分满足大学生创业者贷款的实际需要。

       (二)放宽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市场准入条件。各级工商部门要降低注册门槛,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在登记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办理高校毕业生个体经营的登记注册业务。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免收登记费及年检费;申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允许零首付。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三)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我市资源优势,结合创业型城市建设,建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争取用3年时间,建成4个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具体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指导,分别由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园区管委会、东沙新区管委会、空港生态区管委会承担建设,各县区要分别建设1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安排。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补贴房租和经营场地租金,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四、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市属各院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并将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专业教师技术职务评聘范围,建立职业发展咨询室,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有效保障高校职业教育与就业服务的人员、经费、场地需求,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岗位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有针对性地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特点的岗位信息,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 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毗邻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要积极支持高校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予以支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力争实现与全国、省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三)完善和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档案托管等“一站式”服务。要打破地域户籍界限,允许户口不在我市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为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五、大力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一)优先帮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掌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情况,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通过一对一职业指导、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参加就业见习等措施实施就业援助。从2014年起,全市当年新增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二)进一步落实各类补贴政策。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所需资金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为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一)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国有企业要将年度招聘计划和每次招聘信息、招聘办法、招聘结果及时提供给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面向全社会公开,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分别在市政府和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公开相关招聘信息,并对拟聘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明确监督渠道。未按规定公开招聘信息的国有企业,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三)畅通高校毕业生流动渠道。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落户办法, 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抓紧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定期研究,认真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细化各项政策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分析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属各院校要加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专业设置改革工作力度,根据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做好离校前就业工作和离校后学生数据的衔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工信部门要督促协调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地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重点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报道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和各地、各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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