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榆林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依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陕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陕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调查地名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并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重名,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确保普查入库的地名准确、健康、合法;建立和完善地名法规标准和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法治化水平。
(三)设置和管护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各类标准地名标志,加强质量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形成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高度重视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编篆出版各类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拍摄相关影视作品,保护和发展地名文化。加快地名信息化建设,研制开发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完善市、县区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转化为数字化档案资料,并纳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
二、时间安排
按照全国地名普查统一部署,我市地名普查从2014年10月30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10月至12月,普查准备。全市各县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搜集资料、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定地名普查试点县区,提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普查实施和验收。全面完成全市地名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区要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市上将在2017年5月对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成果上报。完成地名普查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工作,对整体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在全市总体部署的基础上,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年度工作计划。
三、方法步骤
(一)成立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备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二)培训人员。市地名普查办做好各县区地名普查办成员的培训工作。各县区地名普查办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以县区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情况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依据国家《地名标志》(GB17733—2008)和部省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普查的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汇总普查成果。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在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统一组织下,省地名普查办具体安排下,市地名普查办具体负责全市地名普查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划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四、组织实施
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榆林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榆林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制定第二次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安排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承办市政府和陕西省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榆林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区划地名办主任刘波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安排部署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动员;拟定我市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编制普查年度计划和普查经费;负责普查成果质量监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组织完善市、县区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负责组织全市性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编纂全市性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榆林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合理安排普查经费。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承担。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及时报送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地名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把普查质量关。各县区及市级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规范。
(三)加强普查档案管理。地名普查信息属于国家档案,各县区及市级各有关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地名普查有关规定,做好本级地名数据库管理维护和地名普查档案资料的汇总、归档、入库等工作。普查工作中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四)稳妥处理好特殊问题。跨省、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地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附件:1.榆林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榆林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榆林市第二次全国
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长安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 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呼延刚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惠前洲 市发改委副主任
韩春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
韩智伟 市工信局副局长
袁 郡 市公安局副局长
贾鹏虎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力峰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温建斌 市住建局副局长
郭彦强 市水务局副局长
郭胜利 市林业局副局长
郝有胜 市计生局副局长
高治中 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向荣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锦彦 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金平 市建规局总工程师
贺晓京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刘 波 市区划地名办主任
李旭阳 市文广局副调研员
丁涛林 市民族宗教局副调研员
孙庆贵 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张国华 市地方志办副主任
杜宏波 榆林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小宁 军分区副团级参谋
王艳林 榆林机场公司副经理
附件2
榆林市第二次全国
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则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计生局、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建规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广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履行市地名普查办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市地方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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