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监控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榆林市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监控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明确责任归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榆林市域内纳入市、县区两级政府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实行专项支付制度。
第五条 工程中标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及时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帐户,并向相关市、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两部门负责监督。
农民工工资专项帐户专门用于记载本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款的划拨支付情况,其他工程款不得从该帐户进出。
第六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申报工程款时,应当将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农民工工资足额汇总,经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后,由建设单位划拨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项帐户中。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也可约定按照一定周期(如月或季度)申报和划拨农民工工资款。建设单位将已划拨的农民工工资从以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划拨农民工工资款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规部门,并由以上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建设单位无力支付,不能整改的,施工企业可停止施工。
第八条 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和工程(或劳务)分包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用工责任,在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时,应保证将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建筑单位未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建规部门依法按程序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予以限制。
第九条 《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或劳务)分包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对在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建筑工程参照本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如国家法律、政策发生调整,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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