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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4〕92号
时间:2019-02-21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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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榆林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部门和区县、开发区分别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系统、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  为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建立榆林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中级法院、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建规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人社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决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解决工资拖欠的政策措施以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人社部门加强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法监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承担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信访局:对有可能引发的集访、堵路、堵门或其它极端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要制定详尽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造成影响;对收集到的不稳定因素,要组织力量超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发生上省、进京集体上访。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督促、帮助各类企业加强工会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组织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市中级法院:负责工资支付令裁定等相关案件的处理以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并指导各县区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市发改委: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实行网上公开;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落实企业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主体责任;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预防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凡当年发生欠薪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国有企业经营者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

       市公安局: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企业和分包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行政司法联动,组织开展违法犯罪侦查,对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讨薪名义扰乱公共秩序,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县区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市建规局:负责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政策,指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人社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负责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规定。监管企业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督办责任,确保清欠进度。负责组织监管企业对拖欠工资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摸底;督促监管企业制定本企业的清欠工作计划,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落实经营者解决拖欠和预防新欠的责任;指导监管企业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企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市工商局: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政府金融办:配合人社部门加强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做好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中,配合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工资专项支付账户等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三章  排查化解机制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对本辖区或行业系统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化解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并建立排查化解台账。对于涉及多个成员单位,本单位无法化解的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联合处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时期开展多部门联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分析研判机制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判,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化解时限。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问题,在做好防范化解工作的同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会,针对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对全市劳动用工领域的厂矿企业、服务行业、建筑施工等重点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连续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

       第十二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纳入建审环节。对建设资金不到位或未预存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第十四条 对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或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  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民工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性、群体性投诉上访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的原则,立即启动“3+X”联动调处机制(“3”指信访、人社、公安三部门迅速派员到场联合接待,掌控事态;“X”指根据来访群体涉及的领域和区域,通知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涉事县区和其他相关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组织多部门联合调处。

       第十七条  对当即不能完全兑付的欠薪问题,要详细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根据“轻重缓急”、因案施策,采取分类指导,限期兑付的办法集中调处。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积极协调用工单位与务工人员达成限期兑付处理意见,在条件许可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兑付到位;对于本地务工人员,除特殊情况亟待立即解决外,可适当延长兑付期限,但兑付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民工工资与工程合同、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合同相互交织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农民工工资问题从其他工程合同类纠纷中分项剥离出来,责令用工单位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他工程合同纠纷等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对经多部门联动调处无果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人社部门要依法按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对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恶意欠薪、逃匿人员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受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案件,及时进行调解或裁决。对持工资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农民工,也可建议其依照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直接向建筑工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出现责任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解决。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发出《督导函》,必要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约谈该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处置不当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榆办字〔2014〕88号文件精神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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