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榆林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榆林市粮食应急预案》(榆政发〔2004〕42号)同时废止。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日
榆林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榆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宣传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区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本县区粮食应急供给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并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充分发挥以市粮食局市场价格监测为核心覆盖全市的粮食信息监测网络的作用,不断提高预防和监测水平。
1.4.3快速反应、注重实效。要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粮食局报告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果断,取得实效。
2.市级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为保证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成立榆林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1市级组织机构
榆林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农发行榆林市分行、市食药监局、市民政局、榆林供电局、榆林火车站等单位负责人。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农发行榆林市分行、市食药监局、市民政局、榆林供电局、榆林火车站有关人员组成。
2.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粮食供给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全市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根据应急事态的状况,向市政府提出请求驻榆部队支援的建议;向陕西省粮食局报告有关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按照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保障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粮食局:负责做好粮油市场调控、粮源组织、确定加工企业、组织供应等工作,必要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建议,并制定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方案。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制订全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及时、准确地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运输道路交通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按照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调配警力。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拔付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经批准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市工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农发行榆林市分行:负责给指定企业落实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市食药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确定救济对象,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榆林供电局:负责粮食加工、供应的电力保障。
榆林火车站:优先安排运力,保证粮食应急供应。
3.预防预警机制
3.1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建立以市场价格监测为核心的粮食市场信息预警体系。通过市、县两级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加强对全市以及全省、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
(1)各县区粮食局各设2-3个有代表性的粮油市场监测点。
(2)市粮食局设立30个粮油价格采集点,选择直属储备粮库、超市、农贸市场、批发企业等,监测主要粮油品种的零售价格,作为基本信息采集点。
(3)各县区粮食局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并按照市粮食局的要求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由市粮食局负责收集汇总,并定期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3.2应急报告
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主要粮食品种价格3天内持续上涨20%以上时,各县区粮食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
市粮食局应将情况汇总分析后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市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相应的应急专报制度。一般状态时,实行每周二报;较大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重大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特别重大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根据粮食供给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政府处置能力等因素,本预案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2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4.1.3各县区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4鉴于粮食突发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4.1.5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县区的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各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上报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国家、省和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本市主要粮食品种在一个县区部分乡镇监测出现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县区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4.2.2应急响应行动
当粮食在较小区域内出现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由分管副县区长指挥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市场监控。县区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辖区内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和市粮食局报告。
(2)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增加粮食投放量。一是加大社会周转库存粮源的投入;二是动用县级储备粮;三是启动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通过指定的应急销售网点销售。
(4)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需要。协调供电、交通等部门保证应急需要,保证粮食流通渠道畅通。
(5)维持社会秩序。公安部门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
(6)加强舆论导向。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4.3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在一个县区大部分乡镇监测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区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4.3.2应急响应行动
当粮食在较大区域内出现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由县区长指挥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市场监控。县区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辖区内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和市粮食局报告。
(2)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增加粮食投放量。一是加大社会周转库存粮源的投入;二是动用县级储备粮;三是启动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通过指定的应急销售网点销售。
(4)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需要。协调供电、交通等部门保证应急需要,保证粮食流通渠道畅通。
(5)维持社会秩序。公安部门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
(6)加强舆论导向。及时组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上的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粮食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榆阳区或两个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已超过县区政府处置能力和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处置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市粮食应急预案,进入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由总指挥指挥本市粮食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总指挥及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除采取(Ⅳ级)、(Ⅲ级)的相关应急措施外,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1)动用市级储备粮。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和动用方案,包括动用数量、动用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市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3)市粮食局军粮供应中心保证军队粮食供应。有关供应单位按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的安排重点做好部队、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粮油供应。
(4)市民政局确定救济对象,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5)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价格干预措施。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全省范围内粮食供应紧张,引发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已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4.5.2应急响应行动
出现全省范围粮食供应紧张,本市的粮食应急状态已经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经市政府批准,进入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同时,提请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除实行Ⅳ级至Ⅱ级的应急相关措施外,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指定的供应店,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暂住证、印制临时粮食供应证,实行定点、限量、记录供应,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
(2)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市政府下令临时终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冻结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同时严厉打击粮贩囤积居奇行为,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各类应急响应措施
4.6.1建立购销协作关系
市粮食局牵头,组织企业与粮源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粮源供给。
4.6.2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完善市、县两级粮油储备,保证规模,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提高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4.6.3粮食应急指挥系统
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粮食应急状态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通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4.6.4粮食应急网络建设
(1)建立原粮应急保障网络。市、县两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粮食原粮应急供应首选保障单位,确保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将粮食出库。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为应急次选保障单位,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县区粮食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安排和落实符合卫生质量要求、靠近粮源、有一定规模的市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并编制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加工能力)。
(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本区域居民分布情况,安排和落实军粮供应站、超市和“放心粮油店”为应急条件下供应应急粮食的网点,按地段划分网点的供应范围,并编制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和营业面积等)。
(4)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和需求量,安排和落实应急条件下运输粮食的运输企业,并编制运输企业(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和运输能力)和运输流向图表。
(5)绘制工作图表。上述图表,作为应急指挥部调度的依据,绘制上报市粮食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存档。当年内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调整。指挥部对定点加工、运输、供应网络要适时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6)做好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动用储备粮或政府统一调配的应急供应粮食,一律按照“先动用,后结算”的原则,快速组织粮食出库,快速上市销售。动用的数量和所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设专帐核算。
4.7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和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权责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应急保障
5.1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市、县两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各级粮食局要与粮食应急指定的储存、加工、运输、供应等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粮食购销存情况。
5.2通信保障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加工企业、重点连锁企业、骨干粮食批发市场分别建立有效联络方式,形成覆盖全市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
5.3培训演练
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榆林市分行等部门,对应急状态下宏观调控所需粮源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依法紧急征用的经营者的粮食、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设施及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各项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6.2.2对应急状态下宏观调控所需粮源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榆林市分行会同市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2.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市和县区粮食局应及时采取措施补充粮食储备,达到储备粮规模,各粮食经营企业及时补充商业最低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奖励和处罚
7.1奖励 对参加应急工作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2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应急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附录
8.1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粮食应急预案。
8.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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