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13〕81号)从即日起废止。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9日
榆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指导人民群众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生产生活,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函〔2014〕12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榆政办发 〔2012〕109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2〕85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4.2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1.4.3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构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都要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榆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规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交警支队、市电力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示;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的研判、会商,监测、预警等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发布;检查督促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2.4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方案。负责督导、协调市、县广播电视台、报社及市内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督导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监察局: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建规局:制定落实全市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
市住建局:制定落实全市重污染天气市政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市政工地扬尘控制措施。
市国土局:制定落实全市重污染天气裸露土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市综合执法局:制定落实榆林城区内燃烧有烟煤、明火烧烤、餐饮油烟、垃圾焚烧等行为监管措施。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以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会同市气象局制订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
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方案。
市科技局: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市工信局: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应急预案。
市交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
市卫生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市质监局:负责燃油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预警,联合市环保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开展预警,会同有关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应急办: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应急的协调。
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市供电局、电力公司:配合市发改委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减排和电力保障方案。
3 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监测
3.1市、县区每日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环保部门网站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城乡居民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县区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本级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并增加新闻报道频次以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便于辖区居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促进公众参与监督和加强自我防护。
3.2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
3.3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环保、气象部门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开展应急监测、会商预判,及时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 预警与响应
4.1污染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空气重污染日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重度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内。或者气象条件为浮沉,风力三、四级。
严重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500以下。或者气象条件为扬沙,风力五、六级。
极重污染日: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或超过500。或者气象条件为沙尘,风力七、八级及以上。
4.2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二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县级预警、全市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
4.2.1 县级预警
Ⅲ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县区将发生连续3日AQI>200,但未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等级时,发布该县区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县区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发布该县区Ⅱ级预警。
Ⅰ级预警:经预测,某一县区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该县区Ⅰ级预警。
4.2.2 市级预警
Ⅱ级预警:经预测,我市两个及以上相邻县区将发生连续3日300<AQI<500时,该区域发布Ⅱ级预警。
Ⅰ级预警:经预测,我市两个及以上相邻县区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该区域发布Ⅰ级预警。
4.3 预警启动与解除
4.3.1 预警启动程序
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监测频次,及时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级或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达到县级预警条件时,由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县区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辖区内预警信息。
市级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市级预警等级的县区,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市级预警等级的县区,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4.3.2 预警降级和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县级或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县级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由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同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级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本县区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4.4 应急响应
4.4.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
县级预警时,该县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市级预警时,各相关县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4.3 响应措施
4.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各级宣传、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及市内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各级宣传、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运营企业及市内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督导未配置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各级建规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围挡、覆盖等各项防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②在保障道路安全行驶前提下(气温0摄氏度以上时),各级环卫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扫、冲洗作业频次(3次/日以上)。
4.4.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各级宣传、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及市内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各级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各级卫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宣传、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及市内政府门户网站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信息:
(1)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2)停车超过3分钟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①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督导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停止运行;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各级发改委协调电力部门督导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对未上脱硝设施机组,强制使用优质煤;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大燃煤电厂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③国控、省控和市、县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30%。
④所有水泥粉磨厂(站)停止生产。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大型货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在负责督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非绿标车停驶的基础上,在停驶30%的公务车。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交管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各级建规部门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②各级环卫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温度零下时除外)。
(4)其他措施。
①各级环境保护、城管部门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严格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③各级城管部门负责严格禁止明火烧烤、垃圾焚烧等行为。
④各级交通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4.3.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各级教育部门督导辖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停课。
2.各级公安交警部门督导社会车辆在主城区每日实施限行。
3.国控、省控和市、县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50%。
4.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
5.各级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暂停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生产。
6.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气象干预措施。
进入全市应急响应状态时,市内或县区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学校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4.5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降级和终止,即预警降级和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县区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5.2 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6 总结评估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县区应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调整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指挥、协调本辖区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组织实施负总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
7.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7.3 物资保障
全市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
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7.7 制度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议。
9 附则
9.1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榆林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9.2 预案报备
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榆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附件
榆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长:艾保全 副市长
指 挥 长:王建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海洋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沈效功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郭培才 市发改委主任
卢 林 市财政局局长
张春生 市监察局局长
王建东 市建规局局长
高永东 市住建局局长
姚 宏 市国土局局长
张 明 市公安局局长
刘仲平 市文广局局长
惠德存 市卫生局局长
谢 军 市科技局局长
柴小平 市工信息局长
张林生 市交通局局长
常少明 市教育局局长
马志武 市质监局局长
牛占峰 市气象局局长
杨洲亮 市应急办主任
周 宁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刘玉庆 市供电局局长
姜晓龙 市供电公司经理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王海洋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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