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榆林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改进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和管理模式,提高房源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精神,从2014年起,我市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目标,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优化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不断提升住房保障能力,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缓解城市因人口迅速增长所产生的压力和矛盾,努力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统筹房源”是指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梯度保障”是指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施分档补贴;“租补分离”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保障对象收取房租,政府即期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市场定价”是指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
二、统筹规划
(一)厘清工作任务,科学制定计划。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摸清辖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根据“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中确定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总数,谋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合理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已进入“十二五”轮候计划的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二)优化项目选址,完善配套设施。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需求,统筹规划、合理选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要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确保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同时要加快存量房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市政府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纳入2015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内容。
(三)明确建设标准,落实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执行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2014年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执行原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中省补助资金渠道不变,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市县配套资金标准不变,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
(四)多方式筹集房源,满足保障需求。各县区政府要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组织建设,在确保完成新建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过直接投资、资金或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同时,各县区政府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出台具体的操作流程和优惠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加强存量房源管理。2014年前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2014年已建成未分配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剩余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2014年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三、健全制度
(一)明确保障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18平方米)或者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十二五”轮候计划及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并定期调整公布。
(二)规范分配管理。统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简化审核程序,方便群众申请。同时,要及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正、透明。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同时,要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需求。
(三)实施梯度保障。对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实施分档补贴、梯度保障,补贴系数各县区可参照以下系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低保收入线以下的,按照85%发放租金补贴;低保至低保线×3倍之间的,按照50%至85%发放租金补贴;低保线×3倍至中等收入的80%之间的,按照50%至15%发放租金补贴;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定期对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四)推行租补分离。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保障对象收取房租,各县区政府即期对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进行补贴;对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发放租金补贴,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的周期由各县区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五)完善退出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增长变化,按规定调整租金补贴档次,直至不再补贴,实现柔性退出;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增长后超出保障标准的,原则上予以退出;个别暂时无力购房的家庭,可给予1年缓冲期,缓冲期内房屋租金按标准全额收取,超出缓冲期,不能及时退出的,其房屋租金按市场价格收取;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创新保障模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先租后售、以租为主”的原则,承租人入住后有购买意愿的,可向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配售价格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税费优惠幅度、土地价值、折旧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报县区政府审定。各县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面向用工单位就业人员或面向基层公益人员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向住房保障对象出售,政府持有产权部分可向企事业单位转让,转让方案由县区政府制定。
(七)规范产权管理。共有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持有的产权份额不低于50%,政府持有剩余产权份额,双方共同拥有房屋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书面共有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共有双方的产权份额、租住政府产权应缴纳的租金标准、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等;共有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满5年后可转让(交易),政府优先回购,也可在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中交易;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轨前已出售或已交纳部分房款的房源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规范管理
(一)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由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报县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租赁管理。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 、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事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向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三)严格资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产权销售收入和租金收入,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和物业服务补贴;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台账和催缴制度,提高住房租金的收缴率。
(四)规范物业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产权所有单位委托或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物业运营机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小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交易时,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09〕 129号)相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强化落实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并及时对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顺利推进;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加强指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范围。
(二)定期评估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定期评估机制,认真总结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并轨工作取得实效。并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附则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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