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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榆政办发〔2014〕39号
时间:2019-02-2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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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3号)精神,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

       (一)关闭退出对象。重点关闭7类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或资源枯竭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的;2014年3月底前仍未实现壁式正规开采的;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限期停产整顿仍不达标的;整合技改煤矿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改造任务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超过一年的;可采储量小于70万吨的小煤矿,由县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储量核实,原则上2015年底前采完关闭。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关闭煤矿按照《陕西省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1〕38号)兑现奖励,关闭煤矿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对托管、兼并小煤矿的煤矿企业或者早关、多关小煤矿的县区,在申报国家煤矿安全改造、产业升级改造、地质补勘项目资金上优先安排。

       (三)关闭退出目标和责任。按照“关闭一批、改造一批、整合一批、兼并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十二五”期间全市关闭煤矿70处(其中榆阳区2处,神木县41处,府谷县25处,横山县2处),淘汰落后产能矿井84处(其中榆阳区10处,神木县34处,府谷县25处,横山县15处),淘汰30万吨/年以下矿井。关闭淘汰小煤矿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要制定具体关闭计划,明确目标并确保按期完成。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管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严格执行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执行煤矿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地方煤矿的开拓延伸、生产水平和采区设计必须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严格开办煤矿审批、建设项目核准、安全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和规定。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及业绩,不具备的,煤炭管理部门不得上报申请。未通过安全核准的,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上报项目核准申请。

       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企业必须有煤矿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煤矿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严禁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在其他煤矿兼职。

       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鼓励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落实民营煤矿向县级政府承诺超层越界开采自行关闭和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矿长安全同责制度。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七)加强瓦斯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加强瓦斯抽采,落实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和抽、掘、采平衡制度,做到抽采达标。严禁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坚持优先开采保护层,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理念,禁止瓦斯超限作业,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煤矿隶属关系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地方煤矿通风系统进行会诊,6月底前对所有地方煤矿通风系统进行优化。

       (八)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煤炭管理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对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进行复核检查,贯彻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加强评估机构建设和评估人员管理,落实评估责任,不得降低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对评估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九)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构造,特别是查明瓦斯、矿井水、老窑、采空区、火烧区等隐蔽致灾因素。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要编制基建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一律不得继续施工建设和生产。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3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5年修编1次。生产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并按监管关系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采区设计前3个月、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煤矿地测部门应提出采区设计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有关产煤县区政府2014年要在煤矿采空区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对辖区每个煤矿的采空区、采空悬顶区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要按照治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的有关要求,依据编制的采空区综合治理规划和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治理工作。开展未普查区域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矿井火烧区边界和地表潜水勘察,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水害事故发生。

       五、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

       (十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有条件的小煤矿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后提升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改造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和审批。

       (十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标,大型煤矿必须达到二级以上标准,2014年底前中型煤矿必须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差别化监管措施和动态管理制度,重点监管三级标准化矿井。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根据《陕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降低或取消评定的等级。大力推进煤矿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并确保运转正常,数据真实。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并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到2015年底前,实现市、县、矿安全监测监控三级联网。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要培育发展和强化煤矿区域性技术服务,组建技术服务机构,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和网络维护等方面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十三)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煤矿业主、矿长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做到安全投入到位、人员培训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十四)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县区政府要组织煤炭、人社等部门,重点加强煤矿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煤炭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实行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十五)保护煤矿工人权益。严格执行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积极推行“四·六”工作制和节假日休息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矽肺病防治工作,按标准化要求建设食堂、澡堂和宿舍。

       (十六)提高煤矿工人素质。煤矿企业要采用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等方式,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要对新工人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强制培训,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市、县区要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七、推进煤矿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十七)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和省级煤矿水灾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成榆神矿区区域矿山救援基地。加强地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市县矿山救护队的运行费用由市县财政给予支持。6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瓦斯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120万吨/年及以上瓦斯煤矿要组建专业救护队,并取得资质。其他矿井必须建设不少于18人的兼职救护队,并与取得三级资质、满足救援要求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企业要设立调度指挥中心,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每年按规定组织全员应急演练;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十八)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重点产煤县区要配备适用和满足冒顶、透水、火灾等事故的救援物资,并结合辖区煤矿分布状况,确定存放地点。推广使用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八、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水平

       (十九)落实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县区政府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每年召开不少于4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中央在陕和省属国有全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省属非国有全资和市属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验收,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验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省企业煤矿原则上由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不得交由县、乡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二十)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市、县区要组建完善煤矿安全执法队伍,配齐配足煤炭管理部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层越界及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与煤炭管理部门密切协作,严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入非法煤矿。电力部门不得给非法煤矿供电,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密切沟通,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要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开展突击暗查、重点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有关县区政府和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落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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