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榆林市关于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奖励的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7日
榆林市关于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奖励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运动员及各级教练员的积极性,鼓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发扬拼搏精神,努力创造优异成绩,为我市争取更多的荣誉,为我市建设体育强市多做贡献,鼓励各级教练员为国家培养、输送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在奥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榆林籍运动员(或在榆林市注册)、输送教练员以及获奖运动员输送单位和相关有功人员。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三条 单项奖励标准:
奥运会:每获得一枚金、银、铜牌,分别奖励人民币60万、30万、20万元;每获得一个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名,分别奖励人民币8万、6万、4万、3万、2万元;参加比赛未取得名次者,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世界杯(总决赛)、世锦赛:每获得一枚金、银、铜牌,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8万、7万元;每获得一个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名,分别奖励人民币6万、5万、4万、3万、2万元。
亚运会:每获得一枚金、银、铜牌,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2万、1万元;每获得一个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名,分别奖励人民币0.9万、0.8万、0.7万、0.6万、0.5万元;参加比赛未取得名次者,奖励人民币0.3万元。
全运会:每获得一枚金、银、铜牌,分别奖励人民币40万、20万、10万元;每获得一个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名,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4万、3万、2万、1万元;参加比赛未取得名次者,奖励人民币0.5万元。
省运会:省运会奖励办法及标准,在省运会举行之年,由市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年度赛:省级年度比赛奖励办法及标准,由市体育局根据当年比赛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训练补贴:凡入选国家队,且训练超过一年的运动员,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动营养和训练装备补贴。
第四条 团体(集体)项目奖励标准:
获得团体(集体)项目获前八名成绩的主力运动员的奖励与单项奖励标准相同,非主力运动员的奖励按照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五条 直接训练并带队参加单项比赛的我市教练员,其奖励标准与获奖运动员标准相同,奖金根据获奖运动员的人数累加计算;输送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标准的50%给予奖励;助理教练员按主教练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直接训练并带队参加团体(集体)项目比赛的我市教练员,其奖励标准与获奖主力运动员标准相同;输送教练员按获奖主力运动员标准的50%给予奖励;助理教练员按主教练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章 输送单位奖励
第七条 对奥运会、世界杯(或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获得金牌运动员的输送单位,奥运会每取得一枚金、银、铜牌分别奖励40万、35万、30万元,世界杯(或世锦赛)每取得一枚金、银、铜牌分别奖励10万、8万、7万元,亚运会每取得一枚金、银、铜牌分别奖励10万、2万、1万元,全运会每取得一枚金、银、铜牌分别奖励40万、20万、10万元。
第五章 荣誉奖
第八条 市政府对奥运会、世界杯(或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及训练(或输送)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分别授予“榆林市优秀运动员”、“榆林市优秀教练员”与“ 榆林市突出贡献单位”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相关有功人员及单位的奖励,由市体育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或需要修订时,由市体育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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