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布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畜牧业稳步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化布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
布鲁氏菌病是严重的人畜共患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同时列入国家二类多种动物共患疫病目录。今年以来,我市疫情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形势的严重性和做好布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重视布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依靠科学,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大力有效控制布病疫情,确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稳步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布病防控工作
做好牛、羊等动物的血检、免疫、日常监测及病畜淘汰工作是控制布病的关键所在,是防止人间布病发生和传播的基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认真做好畜间布病血检和免疫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行动,周密部署,组织各方面力量,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去年未免疫的易感羊群和今年新生羔羊进行100%的血检,对检出的阳性羊子全部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并对圈舍、粪便、水源等全面进行清理、消毒。对健康羊子全部进行布病疫苗灌服免疫,布病灌服免疫要与秋防工作同步进行,务必于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在非疫区对当年新生羔羊、黄牛,按5%的比例进行布病血检,血检于7月31日前完成。
(二)全面推行村级防疫员负责制和疫情观察员制度。为了保证免疫效果,今年继续对羊子实行强制灌服免疫,坚决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羊。同时借鉴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经验,大力推行驻村、驻场(小区)疫情观察员制度。驻村、驻场(养殖小区)观察员由乡镇驻村干部和村委会干部共同担任。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村级防疫员和驻村、驻场(养殖小区)疫情观察员管理办法,做到奖罚分明,严格管理。
(三)全面强化动物布病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羊子进行检疫时,应查验布病免疫档案,必要时进行严格的实验室检验,坚决禁止布病病畜及其产品流通。加强对调运牲畜的检疫管理,异地调运的动物必须报检,对未经检疫的牛、羊及其产品坚决禁止出入境;对引入的种羊,乡镇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及时审核登记,并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入后隔离饲养30天,经本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加强对牲畜交易市场和牲畜贩运户、经纪人的监督管理,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屠宰场驻厂检疫员要严格查验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对无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严防死守,坚持24小时值班,对运输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做好查证验物和消毒工作。
三、加强协同合作,确保完成布病防控任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布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畜牧、卫生、工商、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协同作战,紧密配合,形成防控工作合力,确保完成布病防控任务。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布病防控工作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布病疫情检测、免疫接种,落实检疫、扑杀、消毒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卫生部门要做好人群中布病发生情况的检测和普查,加强与畜牧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坚决预防布病畜对人的感染。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增加布病防控经费投入,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公安部门要协助畜牧部门做好布病阳性牛、羊扑杀工作和社会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经营畜禽及其产品市场的检查,打击违法行为。要加强工作纪律,对因工作不力和措施不到位,造成工作难以完成或引发疫情扩散而引发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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