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榆林市“治污降尘·保卫蓝天”行动计划
(2014—2017年)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榆林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近年来,我市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煤烟型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相互耦合的污染现象日益突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环境问题。为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陕政发〔2013〕54号)要求和榆林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让人民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为目标,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统筹长远目标与近期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统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配合,综合治理燃煤、机动车尾气、城市扬尘等空气污染,预防复合型污染,实现多类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大幅削减,使重点区域、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加快推进“美丽榆林”建设提供可靠的环境质量保障。
工作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防治为重点,全面推进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经过四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榆林城区及11个县城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具体指标。榆林城区以2012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为基数,11个县城以2013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为基数,到2017年,PM10年均浓度下降10%以上,NO2年均浓度确保达到国家二级新标准要求,SO2年均浓度零增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一、坚持“关、拆、治”并举,治理燃煤污染
(一)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调整。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新增产能,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按照国家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第21号令)要求,到2014年底前完成水泥、平板玻璃等19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2017年,按照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原则,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市工信局、发改委负责)
(二)加快燃煤锅炉拆改。2014年底前取缔榆林城区105平方公里原禁烧烟煤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严格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榆林中心城区禁烧烟煤范围的通告》(榆政发〔2014〕10号)文件要求,榆林城区禁烧烟煤范围扩大到250平方公里。11个县城要制定禁烧烟煤方案,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各县城及有条件的重点镇、工业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全面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微排放燃煤技术锅炉,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在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通过建设集中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企业有多个燃煤机组合计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改建为高参数大容量燃煤机组。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改为清洁能源或由大机组供汽供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三)大力提升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水平。加快重点行业环保设施建设及改造。在2014年底前,所有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兰炭及涉兰企业都要建设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所有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脱硝等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全部应建设脱硝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2017年底前建成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低氮燃烧改造和脱硝设施。2015年底前,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实施低氮燃烧等技术改造并建设脱硝设施。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双超”、“双有”(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生产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重金属行业两年进行一次审核,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等产能过剩企业三年进行一次审核,火电、兰炭、化工、石化等企业五年必须进行一次审核,到2017年,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信局、能源局、环保局负责)
(四)推行煤炭消费总量和质量控制制度。大幅提高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增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能源局、统计局负责)
(五)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制定全市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计划,全面建设和完善热力管网。2015年底前完成榆林城区集中供热分户计量安装。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到2017年,榆林城区集中供热(含天然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其它县城集中供热(含天然气)普及率达到65%以上,所有工业园区实现集中热源供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六)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实施“气化榆林”工程, 2015年榆林城区气化率达到88%以上,各县城达到60%以上。逐步向人口聚集的乡镇延伸天然气供气管网,发展乡镇“气化”工程。加大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供应推广力度,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试行小型多用途模块式反应堆替代燃煤机组供热,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快实施榆林新能源基地建设,建成风电装机3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50万千瓦。进一步推动榆林地区330千伏主网建设,积极推动陕北至关中750千伏线路第二通道建设,确保榆林新能源全额上网。到2017年,地热能、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0%以上。大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要达到70%以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二、坚持“车、油、路”结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七)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建立和完善淘汰补贴机制,采取激励和约束手段,完成省上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淘汰任务,到2015年,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到2017年淘汰所有黄标车。淘汰车辆必须交有资质单位就地拆解,严禁转出。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公安交警支队、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八)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确保按照车用燃油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加快车用燃料低硫化步伐, 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九)优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合理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推进城市绿道慢行系统建设,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到2015年,榆林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提高到30%以上,启动公交专用道建设,完善公交停车港湾站点等配套服务设施,到2017年,榆林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5%以上。11个县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绿色出行,积极建设榆林城区的“免费自行车服务网络”,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局、住建局、公安交警支队、综合执法局负责)
(十)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发放管理,到2017年,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率和环保标识发放率均要达到85%以上。在2014年底前,建立全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对机动车环保检测实行实时监控,将“黄标车”、“无标车”禁行纳入交通违章电子监控系统,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检,建立公安与环保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环保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年度安全检验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开展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鼓励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进一步缩短公交车、出租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推动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农用机动车等的污染控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保局负责)
(十一)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严格执行省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全面普及推广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清洁燃料为动力的低碳交通工具,鼓励公务用车和私家车进行气电混合动力改造。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全市每年新增的出租车、公交车全部使用清洁燃料。(市发改委、交通局、财政局负责)
三、坚持“点、线、面”联动,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十二)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行动方案》和《榆林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全市所有建设项目达到《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推行湿法作业;榆林城区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各县城试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渣土车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实施“沙土不露天”工程,对城市规划区内闲置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或绿化。强化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实施机械吸尘式清扫,不断提高市县中心城区道路机扫率,榆林城区到2015年机扫率提高到85%以。禁止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建规局、住建局、国土局、综合执法局、创建办负责)
(十三)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对露天烧烤、夜市进行规范整治,杜绝烧烤油烟污染。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榆林城区2014年底前完成200平方米以上餐饮业油烟治理和专设烟道规范化建设。所有新建餐饮企业必须有专用烟道,同步建成油烟净化设施;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楼体内、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餐饮企业,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工商局、综合执法局、环保局负责)
(十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禁止汽车维修、广告牌制作、干洗等行业露天作业。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交通局、质监局、财政局负责)
(十五)推进绿色屏障工程建设。推进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建设,构建生态安全带。结合榆林市“三年植绿大行动”,到2014年,全市造林保存面积达到2300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5%以上,主要交通干线和河流两侧绿化带基本建成。加强沙化土地治理,2014年治理土地105万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林业局、住建局、建规局、农业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六)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转移中的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向我市转移。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公布准入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空气质量超标区域,对新受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倍量削减替代,必须关闭加倍排污量的现有企业方可批准新建,以实现增产减污。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和新兴支柱产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建规局、环保局、工信局负责)
(十七)优化城市规划和管理。重新审视已有城市规划,有效降低城市建筑密度,在城市主导风向禁止新建涉气重污染项目,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将城市人均公共交通设施拥有量、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等纳入城市控制性详规和区块修建性详规审查;到2017年底,人均公共交通设施拥有量、建成区人均绿地面积分别比2012年提高15%、18%。(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建规局、住建局、交通局负责)
(十八)优化产业园区布局。有序推进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2014年7月底前制定污染企业“退城入区入园计划”,明确具体时间。对城区已建重污染企业通过实施搬迁改造进行产业升级,积极推动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形成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用水量分别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水利局、工信局、环保局、国土局负责)
(十九)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达到一级能效的产品。鼓励和支持用能企业和排污单位开展节能审计,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用能企业和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正常运行。对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增速过快的地区,实行能评区域限批。(市发改委、质监局负责)
(二十)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发展。严格控制“两高一资”行业新增产能,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水务部门不得供水。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水务局、供电局、银监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在2014年10月底前,榆林城区按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建成完善的监测体系,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11个县城和榆神工业区2014年底前按新标准建成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2015年起按新标准监测并发布数据;榆林高新区2015年底前按新标准建成覆盖工业区规划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2014年底前建成市级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平台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实时监控,同时利用国家污染源监控平台,对国省市控污染源排污动态实现实时监控,形成统一的环境空气监测网络、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和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12个县区和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要制定辖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构建区域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并严格实施。在2017年底前,完成12个县区及榆林高新区和榆神工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建设。逐步推进气象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气象局负责)
(二十二)坚持“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以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均要实行“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防控工作不力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县区、园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坚决清理、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市监察局、环保局、发改委、银监局负责)
(二十三)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实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役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价格政策支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行阶梯式电价。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投入,从2014年起,市级财政设立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各县区也要着手设立环保专项资金,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环保局、物价局负责)
(二十四)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制定全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每年与各县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市环保局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适时进行督查,通报督查情况。每年将对各县区和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12个县区、榆林高新区和榆神工业园区两个园区空气质量信息。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考核办、市环保局、监察局负责)
(二十五)夯实大气污染治理责任。榆林市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本行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构,统筹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公布本届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报市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六)广泛宣传,全民参与。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各县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本行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和企业要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要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宣传12369环保热线电话、环保邮箱,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要建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奖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民共同防治大气污染的局面。(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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