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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的通知
榆政发〔2014〕8号
时间:2019-02-2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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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陕政发〔2014〕1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格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新设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发生变化的,负责实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要及时向市审改办报告,由市审改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对保留的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时进行更新。

       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义变相保留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取消调整建议。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制度、畅通渠道,认真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审改办反馈相关信息。

       四、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五、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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