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全市涉危企业(生产、储运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介质的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推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陕办发〔2013〕10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涉危企业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涉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重要性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石,是强化安全“三基”建设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中省市安全政策和安全工作任务最基层的执行机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能否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工作能否落实、安全检查能否到位、安全风险能否受控、安全隐患能否消除、员工的生命安全能否得到保障、企业能否长期稳定运行。随着我市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的深入推进,大量危险化学品企业建成投产,涉危企业的人员不断增加,危化品企业已经成为全市安全监管的重点。但一些企业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责权不对等、人员素质不高、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企业安全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安全发展目标的实现。加之,涉危企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进一步突显安全管理机构在安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一旦安全管理出现空挡,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因此,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和抓好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各涉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能,保障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正常运行。
(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1.切实加强企业安委会的建设。各涉危企业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判、协调和指导。
2.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全市范围内,工艺、介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涉危企业,或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他涉危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还要在生产车间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从业人数在50人以下的涉危企业应设置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油加气站等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设置1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强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能。
职能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安全职责的依据,是组织、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就必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威。
1.强化过程管理权。企业要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参与生产建设过程的监督权,特种作业管理、施工组织管理、合同招标管理、安全“三同时”管理等需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安全认可的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认可方可执行。
2.强化安全生产费用审查权。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户提取、专户列支,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列支的资金,必须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认签字后方可支出。
3.强化安全生产考核权。企业要建立安全绩效考核、安全风险抵押、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等制度,并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并提出具体的兑现意见。
4.强化隐患整改的监督权。对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监督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的,有权进行处罚。
5.强化事故调查权,对属于企业调查范围的事故,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对相关责任人依据企业规定进行追究。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1.安全管理人员要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逐步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占比,3年内实现所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到2017年,凡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担任专职安全管理员。
2.强化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在岗培训。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岗位技能培训,帮助其提高安全生产业务水平和能力。
3.建立健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机制。企业每年要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当年考核不称职者,进行戒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调离工作岗位,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
4.实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备案制度。为确保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相对稳定,涉危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县区安监部门进行备案,非职务晋升、岗位交流、身体状况和其他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四)加强安全管理机构保障能力建设。
1.涉危企业应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创造基本的工作条件,做到“四有一保证”,即有独立的办公用房、有畅通的联络设备和文件打印传输设备、有摄录像器材、有劳保用品和必要的工作器具,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用车。
2.涉危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管理机构业务经费,要将其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用于安全专项支出、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等,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
(五)提高安全管生产理人员待遇。
1.适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涉危企业要建立安全绩效工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安全管理人员的经济利益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安全绩效工资不低于收入的20%,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待遇,保证其收入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
2.大力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工程业务的学习,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企业应给予适当奖励;受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享受中级职称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取得安全工程学历或学位的,企业应为其报销学习相关费用,鼓励企业人员进行学习提高。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工作的监督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将涉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纳入县区年度考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按规定加强安全机构建设的企业,要按照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将涉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逢查必问,逢事必讲,凡不按规定加强建设的,一律按照重大隐患挂牌进行督办。
(三)进一步强化服务和协调,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确保涉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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