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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4〕21号
时间:2019-02-2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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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普遍适用、反复使用并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规定、规则或制度,也是落实政府重大决策的基本依据。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以加强涉权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等一系列中省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有效发挥了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但在制发文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超出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事项,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特殊权利。这些问题,既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不利于营造全社会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新目标和新要求,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也作出全面推进各项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市政府文件全面实行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原则

       市政府文件均须经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是市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的主办机构,具体负责文件的法律性和政策性把关。

       合法性的审查范围,是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和发布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涉权涉法文件、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及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行政合同或合作协议等所有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法性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和不审不发的原则。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提交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不得发布施行。

       二、审查方法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前,由市政府法制办向各部门、各单位发出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征询意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文件项目,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梳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执行。

       (二)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年度计划对规范性文件组织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与起草单位共同提交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

       (三)对未纳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同意,并批转到市政府法制办纳入审查程序。

       (四)市政府法制办对审查的每一件文件,均须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工作,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市政府法制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报送备案,接受监督审查。

       (三)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要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到期需要继续执行的,经评估后重新发布实施。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宣传落实工作。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文件实施单位及时组织学习宣传落实活动,提高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力。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工作。

       (五)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和充实市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力量,不断提高干部业务素质,提高审查水平,为政府决策把好法律和政策关口。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启动和推进政府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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