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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4〕14号
时间:2019-02-21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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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榆林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确建设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特制定本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共34301套(户),其中,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000户。新增廉租住房(包括新建、购买、改建、租赁等方式)50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3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00套;新建限价商品房100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4581户;农垦棚户区改造120户。今年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4300套(户)。各县区、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园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见附件1。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另行下达。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由市政府公布。

       四、考核方式

       (一)2014年目标考核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目标任务考核实行百分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满分,单项计分不得超过原分值;未完成任务则按比例扣分,扣到零为止。

       (二)林业棚户区、农垦棚户区改造中无任务的县区将其相应分值调到保障性住房中进行考核。

       五、考核奖罚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管委会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总分值90分以上的县区,予以表彰。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的,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准入分配管理发现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纳入表彰范围。对考核得分80分以下、排名后三位的,全市通报批评,对于县区还要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形式的问责。

       六、考核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七、考核解释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榆林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配表

                 2.榆林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细则


附件1

 

 

 

 

 

榆林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配表

 

 

 

 

 

 

 

 

 

单位:套(户)

序号

县 区

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

小计

基本建成任务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城市棚户区

农垦棚户区

新增租赁补贴

新建及购改租

1

榆林高新区

1000

1000

500

2

榆神工业园区

1000

1000

500

3

榆阳区

120

1300

500

2550

2031

120

6621

3000

4

神木县

120

700

1500

1450

3770

2000

5

府谷县

120

500

1500

1450

3570

2000

6

定边县

120

500

500

200

500

1450

3270

1500

7

靖边县

120

700

700

300

1450

3270

1500

8

横山县

120

400

1000

1450

2970

1500

9

绥德县

210

200

200

100

1150

1860

350

10

米脂县

210

200

100

50

200

850

1610

350

11

佳  县

230

100

100

650

1080

300

12

吴堡县

210

100

100

650

1060

250

13

清涧县

210

150

100

50

850

1360

250

14

子洲县

210

150

200

50

100

1150

1860

300

15

合 计

2000

5000

2300

300

10000

14581

120

34301

14300

 


附件2:

 

榆林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细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园区管委会(100分)

(一)保障性住房任务(55分)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1分)

(1)2014年项目(10分)。一是开工量(7分)。二是基本建成量(3分)。

(2)2013年项目(5分)。一是基本建成量(2分)。二是竣工量(3分)。

(3)2012年项目(8分)。一是竣工量(3分)。二是分配入住量(5分)。

(4)2011年项目(5分)。分配入住量(5分)。

(5)2008-2010年廉租住房项目(1分)。分配入住量(1分)。

(6)2014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按月发放情况(2)分。完成市下达的任务量。

2.2015年项目准备情况(3分)。完成土地征用、立项、规划审批、招投标等前期工作。

3.保障性住房工作措施执行情况(4分)。一是质量监管(2分)。二是设置标识、标志牌(1分)。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建筑上悬挂省政府统一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标识、标志牌。三是按时上报信息(1分)。各县区根据市住保办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省住建厅要求的快报表、考核评价体系表、项目册。

4.资金政策落实情况(5分)。一是县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2分)。二是同省保障公司贷款还款情况(2分)。三是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款专户管理,不能挪用(1分)。

5.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情况(10分)。一是分配信息公开(1分);二是建设信息公开(1分)。在县区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显要位置设立保障性住房专栏,随时更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相关信息。三是保障对象管理(1分)。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等工作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动态管理轮候对象,以县区政府调整保障标准正式文件(会议纪要)为准;严格履行“三级审核三次公示”制度,并及时在省信息工作平台显示结果。四是机构建设(1分)。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各县区设立住房保障中心。五是信息平台建设维护(5分)。六是物业市场化管理(1分)。

6.月度考核排名情况(2分)。市住房保障办对各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月考核排名情况做出全年总体评价。

7.奖励得分。获得国家级奖励得5分,省级奖励得3分,市级奖励得2分,不在总分55分内。

以上具体考核量化指标由市住建局(住保办)制定下达。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30分)、林业棚户区改造(5分)、农垦棚户区改造(5分)、农村危房改造(5分)考核办法分别由市住建局(平改办)、市林业局、市农垦总站、市建规局另行制定下达。

二、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100分)

1.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20分)。

2.牵头制定完善全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20分)。

3.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20分)。

4.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监管工作(10分)。

5.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终考核工作(20分)。

6.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0分)

1.制定全市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分)。

2.做好全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列入中央计划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20分)。

3.指导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报审查工作(30分)。

4.及时审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等相关手续(20分)。

5.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三)市国土资源局(100分)

1.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土地供应计划,指导各县区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供给计划(20分)。

2.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单独列出,并积极同中省争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20分)。

3.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上报工作(20分)。

4.指导各县区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后续管理措施,并对各县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分)。

5.及时做好市区两级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办理工作(10分)。

6.每月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情况(10分)。

7.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四)市城乡建设规划局(100分)

1.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20分)。

2.根据《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选址审批的监督指导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在保障性住房中发展绿色建筑的实施意见》引导我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绿色建筑(10分)。

3.探索建立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快捷审批机制,做好市区两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快捷审批试点工作(10分)。

4.指导各县区建规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工作(10分)。

5.做好市本级并指导各县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工作(20分)。

6.按时、准确给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月度、季度、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考核相关资料(10分)。

7.做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年终考核工作(10分)。

8.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五)市财政局(100分)

1.及时下达和拨付中、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20分)。

2.按时足额落实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级配套资金(20分)。

3.做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省级配套资金的申报工作。并按月足额拨付县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省、市级配套资金(20分)。

4.对全市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10分)。

5.每月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上报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10分)。

6.做好各县区向省保障公司的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10分)。

7.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六)市监察局(100分)

1.依法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30分)。

2.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单位,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30分)。

3.制定并落实“考核”办法中的约谈、问责工作机制(30分)。

4.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七)市林业局(100分)

1.做好林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30分)。

2.组织开展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监督检查(30分)。

3.按时、准确给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月度、季度、年度城市棚户区目标任务考核相关资料(20分)。

4.做好全市林业棚户区改造年终考核工作(10分)。

5.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八)市民政局(100分)

1.指导县区做好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50分)。

2.指导县区中等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核及四类房型收入线标准的划分工作(30分)。

3.对市级住房保障对象所提供的单身、婚姻情况证明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0分)。

4.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九)市审计局(100分)

1.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30分)。

2.配合做好中省审计机构来榆审计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30分)。

3.组织培训县区审计机构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工作(30分)。

4.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十)市物价局(100分)

1.做好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定价管理工作(50分)。

2.指导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成本监审工作,合理制定价格,确保各市县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定价科学合理,公正公平(40分)。

3.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十一)市编办(100分)

1.调研成立、完善各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应机构(90分)。

2.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十二)市人社局(100分)

1.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就业档案或就业状况的收集、整理和更新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保障家庭的就业变化情况(90分)。

2.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十三)市地税局(100分)

1.贯彻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支持相关政策(90分)。

2.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十四)市供电局(100分)

1.负责市区两级的保障安居工程用电保障工作(80分)。

2.指导各县区电力部门做好保障安居工程建设用电保障工作(10分)。

3.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十五)市人行、银监局(100分)

1.研究制定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60分)。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20分)。

3.结合本地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探索和创新符合当地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模式(10分)。

4.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十六)市农垦服务总站(100分)

1.做好农垦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20分)。

2.督促各县区开工建设农垦棚户区改造项目(30分)。

3.组织开展农垦棚户区改造项目监督检查(20分)。

4.按时、准确给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月度、季度、年度农垦棚户区目标任务考核相关资料(10分)。

5.做好全市农垦棚户区改造年终考核工作(10分)。

6.做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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