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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000160825732/2023-0053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11-15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榆政发〔2023〕16号
名 称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1-2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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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通知》(陕司通〔2023〕73号),市政府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以下 3 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将《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22〕44号)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2年12月16日起至2024 年12月15日止。"

(二)删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榆政办发〔2022〕6号)第十六条。

(三)将《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19〕2号)"二、(四)2.优化监事会结构。"整体内容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市政府派出,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二、对以下 2 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废止《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榆林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政策><榆林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措施><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榆政办发2021〕15号)。

(二)废止《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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