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由于其车身小、轻巧,在出行方面提供了很好的便利,受到群众欢迎;同时也大大缓解城市的交通拥堵。但是,这些车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在监管方面严重缺失,导致乱象丛生。特别是大量超标电动车由于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有关标准,安全性能较差,加之大部分驾驶人没有接受正规的培训,无证驾驶,所以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国家《“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中,对电动自行车立法、超标电动车清退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等,参考河北、成都、汉中等地电动车有关管理规定,起草了《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电动车定义和相关部门职责。第二章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明确了电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驾驶资格、废旧蓄电池回收。规定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第三章通行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规定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1.5米的范围内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使用电动车从事租赁、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章停放、充电与消防管理,明确了电动车停放、充电和消防的行为规范。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车充电等。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量裁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失职失责的处罚。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罚款处罚金额不超过50元。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规定的,按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相关文档: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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