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B 类
签发人:吕明辉
王文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扎紧监管篱笆,让装修公司“跑不了、不敢坑、不能赖”的提案》(第483号)已收悉。对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科室、单位立即进行研究,现将相关情况作如下答复:
一、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依法获取工资报酬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也事关政府的公信力。
市人社局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牵头单位,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2021〕65号)
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根据《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22〕6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单个项目存储保证金额不超过500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2个项目及新增项目存储比例均为0.5%。
《办法》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差异化缴存政策。根据《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施工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存储比例降低为0.3%;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调整为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调整为3%。
《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同时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作表》,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根据《陕西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细则》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据此,您提出按照合同额5%缴纳保证金,发生欠薪将保证金扣光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办法》规定。人社部门会根据《细则》之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社会公布。
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并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约定比例,房屋建筑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20%,交通运输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0%,水利、铁路、民航、市政及通讯、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5%。
《细则》第六条之规定,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第七条之规定,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或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设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依法依规留存工资支付相关资料凭证。
《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据此,工人工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在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人社局不是用人单位,而您提出的装修工人工资按周结算,由人社局直接发放到装修工人银行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细则》规定。
为切实规范建设领域用工秩序,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欠薪风险,根据中省要求,已在全市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住建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日常监管,形成了“齐抓共管、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您的建议为室内装修欠薪问题,因室内装修的工程造价较低,建设单位为自然人,并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而装修公司才是用人主体责任单位。业主将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装修公司为民事行为,属于《民法典》调整范畴。因目前还未将室内装修工人列入实名制管理范围,无法依据《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缴存保证金。
为了进一步做好治理欠薪工作,市县两级人社、住建等部门统一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与信访部门联动受理处置欠薪投诉,设立了二维码欠薪快处专线,进一步简化投诉程序,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人接待日和监察员首办责任制度,同时,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的开设,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了欠薪维权渠道,平台全面接收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线索,将接收到的线索自动流转至欠薪所在地人社部门核实处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对平台处理情况全程监督,对重大线索还可直接挂牌督办,以此保障欠薪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初步实现农民工维权“一网通办”,让劳动者不跑路就可以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据此,如装修公司失联24小时,人社部门将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社部门根据装修公司具体欠薪人数和欠薪金额将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办。按照相关要求,我市已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生活困难应急所需。使用应急周转金,须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若用人单位确实已无支付能力,审批后方可动用应急周转金,只能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由此可见,您提出的先行垫付工人70%的工资,政府再向装修公司追偿建议与法不符。
为了进一步做好室内装修行业欠薪问题,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凝聚治欠合力。与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将装修公司工人列入“榆林工匠”实名制管理范围,探索建立室内装修行业监管账户,经常性开展联合检查,抽查装修公司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和工资支付情况,对存在欠薪问题的装修公司实施“一案多查”。积极协调“榆林工匠”运营商为装修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开展实名制管理相关培训,加强对装修公司实名制管理及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室内装修工程劳动用工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注重行刑惩戒。人社部门要全量接收室内装修行业举报投诉案件,并会同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欠薪证据,依法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将其列入信用档案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向社会曝光。三是强化监管排查。围绕全覆盖排查、多途径化解、全周期管理的思路,深入装修公司开展日常劳动保障监察,将发生过欠薪行为的装修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全面排查各装修行业欠薪隐患,力争发现在先,化解在前。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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