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 类
签发人:马月逢
任静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榆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的提案》(第375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榆林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持续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升保障水平
为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参保居民共享发展成果,2019年12月,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榆林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榆政人社发[2019]570号),建立了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在各级财政的支持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实现了持续增长。2009年至2024年间,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213元(其中中央财政123元,省级财政17元,市县级财政73元),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居全省第二位。下一步,我市将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增长及物价变动情况,并参照其他社会保障标准,适时研究启动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强化政策激励,引导多缴长缴
我市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榆政人社发[2019]570号),落实“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不含补缴年限),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同时,为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的通知》(陕人社发[2025]17号)要求,省上新增了每人每年4000元、5000元、6000元三个较高缴费档次,我市拟计划提高相应政府补贴标准:对选择4000元档缴费的,拟补贴400元/年;选择5000元档的,拟补贴500元/年;选择6000元档的,拟补贴600元/年。该方案正在履行相关程序,待批准确定后将尽快组织实施。
三、拓宽筹资渠道,推广社会资金补充缴费
我市积极引导和支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榆阳区率先探索“榆阳思路”集体补助模式,即集中社会力量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倡导“多缴多补”,2024年为566名村民落实集体补助资金16.94万元。神木市推行企业直接补助模式,如神东矿区为参保村民年补助1000元/人,2024年为4923名村民落实补助资金492.3万元。绥德县结合村集体经济特色开展补助试点,2024年该县15 个试点村为423 名村民按300元/人标准落实补助资金12.69万元;启动城乡居保缴费社会资助工作,资助26人共计7.53万元。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巩固深化试点成果,鼓励动员更多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公益慈善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参与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制度可持续性。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7日
(联系人:申苗苗 联系方式:0912-38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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