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C 类
签发人:刘静妮
黄春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全市人民调解员基本工资及专职人民调解员定额补贴标准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提高全市人民调解员定额补贴标准的建议,对推进“以案定补”奖励机制,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了充分讨论,现就建议内容回复如下:
一、关于“人民调解员基本工资提到2000元”的建议。依据《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发放定额补贴,同时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因此,专职调解员只享受定额补贴和适当案件补贴,兼职调解员则只享受适当案件补贴,均不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二、关于“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每件500元,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定额补贴标准”的建议。按照《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应当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补贴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定额补贴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的补贴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口头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每案补贴不得低于80元;调解复杂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0元;调解特殊或者特别复杂的纠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之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结合案件难易程度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定额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依照规定以及综合考虑我市各县(市、区)经济存在差异,尤其是南北六县之间经济悬殊,无法统一将案件补贴标准定为每件500元。
今后,我们将持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以更实举措推动调解工作提质增效。您的每一条意见都是我们进步的动力,期待继续得到您的监督与建言,共同筑牢基层和谐防线。
特此复函
榆林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2日
(联系人:邸燕梅 电话:0912-38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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