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MB29219970/2024-00045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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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榆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过程
根据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2014年公布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为更加有效地保护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制定《榆林市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传承、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调研、论证、分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基础上起草了《管理办法》,列出了具体内容、要求和措施等,涉及各县市区及市直13个部门,并向涉及单位征求意见,均反馈“无修改意见”。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二条。第一至三条阐述了立法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第四条至八条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文旅部门关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职责;第九条至十六条阐述了非遗保护的范围、代表性项目申报程序和各级文旅部门在非遗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十七条至二十条针对不同存续状态的非遗资源,对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工作要求和方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九条主要对鼓励、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会、高校、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做好非遗传承保护利用提出具体要求和鼓励办法;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说明违反本条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说明办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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