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MB29219970/2024-00037 | [ 主题分类 ] | 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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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关于《榆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
一、基本情况及必要性。
近年来,在互联网广泛应用的背景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迅速兴起,给市民带来了新的出行方式,同时也存在车辆和驾驶员准入门槛低、安全隐患大、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亟待规范管理的问题。由于出租客运市场运力饱和,客运市场发展持续萎缩,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出租车以网约车无序发展抢占市场为由的信访维权情况时有发生,行业维稳压力较大。为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管理,在国家确定的网约车管理基本原则和框架下,依据国家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参照重庆、成都、西安、渭南制定的本市网约车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榆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1.立项情况。按照《榆林市司法局关于征集2024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函》(榆政司函〔2023〕5号)要求,于2024年1月份提交《榆林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已列入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2.审议情况。2024年1月份成立由我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的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已于2024年5月份草拟完成办法,将于近期提交局党组审议通过。
(二)制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于2016年7月27日由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2月5日发布实施。
(三)参考资料。
1.《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18日经广州市政府第14届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1日发布实施。
2.《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3日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5月1日发布实施。
3.《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4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4日起发布实施。
4.《渭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2024年3月1日起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稿共四十九条,主要明确网约车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以及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发放等行政许可具体实施问题,并通过设定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的监管。
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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