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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10800MB29219970/2025-000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 文 号 ]
[ 名 称 ]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时间:2025-04-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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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5月3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感谢您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

联 系 人:孙楠

电话(传真):0912—3860217

电子邮箱:ylrdfgw0912@163.com

通讯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榆溪大道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     编:719000


附件:1.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2.关于《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6日    



附件1


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

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三章 重点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职责、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暴雨(雪)、雷电、大风、干旱、冰雹、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大雾、高温、冰冻、冻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工作原则】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定期做好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和风险区划,及时协调、解决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要素关系研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第五条 【部门管理监督职责】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组织管理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化管理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单位信息化动态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林草、体育、医保、能源、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的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开发区,应当明确有关部门、机构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服务】鼓励重点单位通过保险形式减轻气象灾害损失。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作为相关保险费率的核定因素。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在完成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可以向重点单位提供定制化的气象服务。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重点单位确定因素】确定重点单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风险等级;

(二)单位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等条件;

(三)单位的工作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单位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第八条 【初选】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一)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火车站、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工程的建设单位;矿山、大型尾矿库经营管理单位; 

(四)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航空等运行、管理单位; 

(五)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档案馆,古树名木责任单位; 

(七)大型生产、制造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九)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九条建立专家库】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专家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十条 【确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各自监管的行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开发区,由行政管理机构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联合有关行业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定重点单位名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开。

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库】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重点单位信息库内容包括重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所属行业、高影响气象灾害种类等,并根据重点单位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单位之间实现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三章 重点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职责】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职责】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定期巡查、灾情报告、设施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建立健全气象安全管理档案;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二)定期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巡查,对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组织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

(五)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气象灾情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送,配合做好灾情调查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档案;

(七)完成本单位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五条 【履行职责1】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气象预警信号接收机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方式在本单位及时传播。

重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气象灾害实况监测。

第十六条 【履行职责2】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每年对相关岗位的员工至少培训一次,增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

第十七条 【履行职责3】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受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计避灾路线图或者明确避灾场所,储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加强防御装置、器材、设施的配备,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八条 【履行职责4】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气象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设置气象灾害防御章节,并及时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重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第十九条 【履行职责5】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开展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的检测及日常维护情况;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传播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履行职责6】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或者防御指南,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一)通信、电力、供水、燃气、广电、公共交通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道路结冰、雷电、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好排涝、防寒、防冻、防雷电、防风和防雪灾准备,增加对灾害隐患点、风险区的检查和排查频次。

(二)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发出警示,对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大跨度框架结构建筑物、棚屋进行巡查排查,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及时疏散人员,并向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危险物品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大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或者雷电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警信号时,应当对生产、储存、装卸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作业。

(四)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设备的安全防护;接收到大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应当停止户外高空作业;接收到暴雨(雪)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采取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对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位移变化;接收到暴雨(雪)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停止户外作业。

(五)矿山、尾矿库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雷电、大风等预警信号时,应当做好排涝、防寒、防冻、防风和防雪灾准备;大中型水库、森林草原等重点单位在接收到暴雨(雪)、干旱、高温、大风等预报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做好防汛抗旱和森林火灾应急准备。

(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国有文物收藏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适时关闭场馆、组织人员避险,采取措施保护文物不被损毁。

(七)石油、天然气及其储运企业、化工和新能源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暴雨(雪)、大风、雷电等预警信号时,应当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及时疏散人员,合理安排生产调度,必要时停工停产,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八)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或者防御指南规定的其他防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履行职责7】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防御重点部位;

(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的相关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巡查办法等制度文件;

(四)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知识培训等开展情况记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备、设施的检修记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五)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重点单位气象设施管理】重点单位建设的专用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汇交气象探测数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1】重点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未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未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培训、应急演练。

(三)未建立有效气象预警信号接收机制;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未指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

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4月2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榆林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针对我市春旱、伏旱、暴雨、冰雹以及大风扬沙等极端气象灾害频繁发生现状,农工委组织调研组于2024年8月就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立法调研,指出了我市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及应急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针对性不强、预警信息发布还存在明显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切实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水平,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了《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强调,将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上升到国家治理理念的新高度。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重大、责任重大。

(二)是着力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市极端气象灾害呈现增多变强趋势。2017年7月25日-27日,全市出现区域性大暴雨,导致子洲、绥德出现多年不遇的城市内涝、库坝漫溢、山洪暴发、房屋受淹,造成12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69.33亿元;2020年以来全市接连遭遇了春旱、伏旱、春夏连旱等重度旱情以及平均每年14.4站次的冰雹灾害,极大地影响农业生产活动,这些灾害均反映出我市气象灾害风险防控仍然面临很大的挑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行业覆盖广泛、社会影响重大,出台《规定》有利于压实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应急体系建设,以点带面增强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是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的需要。开展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立法工作,既是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区域协调、社会参与”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的有力举措,也是将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成效法治化的重要手段,符合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需求定位。

二、《规定》起草过程

《规定》由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组织市气象局编制。2024年8月,市人大农工委组织相关部门赴绥德、米脂、榆阳三个县区及榆林市人工增雨雪基地调研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后赴新疆乌鲁木齐和克拉玛依等地考察学习气象灾害防御小切口地方立法的先进经验。2025年1月17日,市气象局委托西北政法大学邀请相关专家对《规定》进行了初步论证;3月6日,省气象局组织相关处室以及西安、宝鸡、安康、咸阳等地区专家对《规定》进行了再次论证;3月19日,市人大农工委广泛征求了教育、工信、司法、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管理、林草、体育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3月28日,市人大农工委组织法工委、市气象局相关专家召开了研讨会,对《规定》内容进行了详细讨论,会后市气象局对照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细致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三、《规定》主要内容及思路

《规定(草案)》共六章二十七款,内容包括总则、重点单位的确定、重点单位的职责、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阐述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范围及确定程序;第三章重点单位的职责,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气象灾害监测、防御措施、巡视巡查及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第四章管理与监督,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及相关部门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对重点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对实施时间进行确定。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以下立法思路一是实现立法与实际工作的良好衔接。从立法层面确定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和监督,为提升气象灾害应急响应速度、发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作用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多发重发的形势,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严重社会损失。三是强化责任落实。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监督检查等,不断提升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水平。

以上说明,连同《榆林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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