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财政局、发改委(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陕财税〔2023〕19 号)转发你们,请对照执行。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中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不动产登记收费” 我市从2021年9月1日起不再收取(详见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榆林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榆政资规发〔2021〕360号文件)。
附件: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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