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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对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榆林日报
  
时间:2024-12-1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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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记者从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会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负责同志就相关政策依据、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办法》明确提出对全市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车,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法》明确了道路通行规定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的1.5米范围内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均属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提前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使用电动车从事租赁、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办法》明确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行为规范。具体包括: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给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实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

《办法》还明确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量裁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失职失责的处罚。其中,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规定的,按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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