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12月4日14时,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我市环境信访件108件,现将第二十五批7件、第二十六批7件交办问题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 情况 |
1 |
1158 |
榆林市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后街村的绥德县文和石业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采石过程中有污水排到无定河,污染河水。 |
绥德县 |
水 |
1.现场调查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绥德县现场调查核实:该信访投诉反映的绥德县文和石业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绥德县四十里铺镇崔家圪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826305464105T,法定代表人郝金洲,占地约6000平方米,主要从事采石及石料破碎加工,生产设备安装了防风抑尘彩钢板,厂区边界安装了高约2.5米的防风抑尘彩钢板。 (1)“排水到无定河”属实。该公司因天气寒冷,于2018年11月初停产。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采石区石畔上有裂隙水渗出,渗出的水汇聚在采石区低洼处,因担心裂隙水量大导致采石厂区结冰,所以在裂隙水汇聚处放置了1台水泵,将汇聚的水抽排至无定河,排水口出水清澈、无异味。停产前采石区汇聚的裂隙水,用于生产过程中的洒水降尘。 (2)“采石过程中有污水排到无定河,污染河水”不属实。该公司采用爆破工艺采石,采石过程不使用水,不会产生废水。绥德县环保局在该公司排水口采样送至榆林市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检测,根据2018年11月29日检测报告(榆环监字水〔2018〕第324号)显示:pH值7.69、COD10mg/L、氨氮0.34mg/L、SS7mg/L,水质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绥德县无定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故不会对无定河水质造成污染。 2.行政审批情况。该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取得绥德县发改局备案批复(绥政发改发〔2012〕90号),2012年8月24日取得绥德县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绥环发〔2012〕61号),2017年7月1日取得绥德县环保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绥环函〔2017〕33号);2016年2月25日取得榆林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榆)FM安许证字〔550〕),2018年9月26日取得绥德县国土局《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8262015097130142311)。 |
是 |
制定整改措施情况。绥德县环保局于2018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时责令该公司拆除排水管,同时要求该公司后期不得外排采石场汇聚的裂隙水,充分利用裂隙水进行降尘、绿化。该公司当日已拆除排水管道,将裂隙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绿化。 |
无 |
2 |
1159 |
榆林市榆阳区延寿路的榆林市生活垃圾场(目前已关停)有臭味,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
榆阳区 |
大气 |
1.现场调查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榆林市住建局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榆林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位于榆林城东3.5公里处青云乡大梁湾,工程占地177.5亩,投资3100万元,设计日处理600吨生活垃圾,总库容150万吨,服务年限为10年,于2005年7月开工建设,2007年2月投入运行。根据2016年12月21日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垃圾处理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8次),2017年3月1日起榆林城区生活垃圾全部由榆林高新区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榆林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不再接纳生活垃圾,进入封场阶段。目前已办理了封场可研报告、环评批复、初设报告编制等前期手续,计划于2019年实施封场工程。 榆林市生活垃圾处理场采用以下三种工艺处理填埋臭气:一是实施雨污分流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6月10日开工,2017年6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完成了填埋区垃圾表体HDPE膜的全面覆盖,防止了填埋气自然挥发。二是利用填埋气发电。2014年在场区安装2台500KW发电机组,每天处理填埋气1万余方,发电2万余千瓦时。通过利用填埋气发电,达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三是加大消杀除臭力度。定期对填埋区进行消杀灭蝇、生物除臭,夏季加大生物除臭剂的喷洒浓度和用量,增加除臭次数,有效遏制了填埋臭气污染。 2018年11月29日,委托陕西得天节能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榆林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边界上风向、下风向西北、下风向西南、下风向居民区四个点的硫化氢、氨、恶臭进行检测,检测报告(WT1811-0137-550)显示:硫化氢浓度上风向0.012mg/m3、下风向西北0.013mg/m3、下风向西南0.014mg/m3、下风向居民区0.015mg/m3,均小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0.1mg/m3的限值;氨浓度上风向0.279mg/m3、下风向西北0.352mg/m3、下风向西南0.385mg/m3、下风向居民区0.615mg/m3,均小于2.0mg/m3的限值;恶臭浓度上风向、下风向西北、下风向西南、下风向居民区等4个点都小于10,均符合恶臭浓度30的限值。 2.行政审批情况。2004年3月26日,榆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该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处理工程初步设计(榆政计发〔2004〕129号);2005年6月30日,榆林市发改委批复该垃圾场一期工程开工报告(榆政发改发〔2005〕319号);2008年11月14日,榆林市环保局批复该垃圾处理场环评报告(榆政环发〔2008〕262号)。 3.行政监管情况。榆林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由榆林市住建局和榆林市环保局进行监管。 |
否 |
无 |
无 |
3 |
1163 |
榆林市吴堡县寇家塬镇牛家山村兴盛猪场建在村内,养猪场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马跑泉水源地,养猪场粪便随意堆放在村民住宅附近,恶臭难闻,污染破坏村民生活居住环境。 |
吴堡县 |
水、大气、其他污染 |
2018年11月28日,经吴堡县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养猪场位于吴堡县寇家塬镇牛家山村的一处山坳内,其名称为吴堡县兴盛养猪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3年开始家庭养殖,2009年3月4日注册营业执照。该合作社注册资金125万元,占地面积5亩。从2012年春至2018年秋,其存栏最高220头(2016年秋),最低168头(2018年秋),属规模以下养殖。该合作社采用干清粪的方式,将猪粪临时贮存在猪舍外已硬化并建有防雨设施的贮存场地,经发酵后运往山上农田综合利用。该合作社建有沼气池4个、贮尿池3个,总容积约120立方米,污水发酵后由2台水泵抽出灌溉养殖场周边农田或林地,未发现污水直接外排。该合作社所在沟道与流域的交汇点,位于马跑泉饮用水源地取水点下游直线距离约520米处,污水未排入马跑泉水源地。 |
否 |
无 |
无 |
4 |
1166 |
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榆卜界村的建安钢结构厂室内喷漆,无防护措施,气味、粉尘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
榆阳区 |
大气 |
2018年11月28日,经榆阳区调查核实:该信访投诉反映的建安钢结构厂为榆林市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榆阳区牛家梁镇榆卜界村,该公司于2013年开工建设,2015年1月建成投产,2015年5月起因市场不景气停产,2018年3月重新投入生产。该公司以钢材为主要原料,生产主要产品为钢结构。 1.“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榆卜界村的建安钢结构厂室内喷漆,无防护措施,气味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属实。该公司作业过程涉及喷漆、切割、焊接等工艺,厂房内有阻力机、焊接机、校正机、钻床机、切割机等设备,每天开展约2小时喷漆作业,时间不固定,未有效采取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2.“粉尘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不属实。2018年11月29日,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粉尘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榆区环监字〔2018〕第110号)结果显示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
是 |
1.处理情况。针对该公司“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的行为,2018年11月29日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榆区环改字〔2018〕278号),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区环罚告字〔2018〕278号),罚款5万元。针对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行为,2018年11月29日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榆区环改字〔2018〕279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区环罚告字〔2018〕279号),罚款4.8万元。 2.制定整改措施情况。榆阳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改,于2019年5月28日前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待环保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
无 |
5 |
1170 |
投诉人对举报编号744号查处结果不满意,1、媒体公示‘原井孔四周土壤无异味’,实际情况是土壤闻起来有味道;2、媒体公示‘井喷后喷出来的泥浆扩散范围公开约3亩’与实际不符,实际井喷土地有90亩左右。 |
横山区 |
其他 污染 |
1.已上报受理编号744号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2018年11月25日,我市以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关于陕督专函〔2018〕188号转交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榆办字〔2018〕126号)上报该投信访诉问题查处情况。2018年11月21日,经横山区调查核实:位于雷龙湾镇酒房沟村鲁家峁组的2个勘探钻孔,为2012年陕西省陕北侏罗纪煤田曹阳湾勘查区煤炭资源普查地质报告项目实施期间,由项目勘查单位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七一二总队钻探。钻探过程中曾发生过井喷,井喷后喷出的泥浆扩散范围约3亩。事后,钻井队曾向当地村民补偿道路占用费7万元、耕地补偿费2.4万元,对占用钻井耕地的2户村民分别补偿3000元。该项目实施结束后,七一二总队对勘查钻孔全部进行了回填、封闭并复垦,2012年原窄幅梯田共23排,2015年土地平整为8幅宽幅梯田,采用就地取土进行平整。核查时未见井孔,平整后的8幅宽幅梯田最高点位1幅为荒地,未种植;居中1幅近期由当地村民进行土地深松;其余全部种植黑豆和玉米,地表未见黑色土壤,2018年11月22日现场取土样5份,送往榆林市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检测,待检测结果出具后制定相应措施,并于2018年12月10日前上报。原井孔四周土壤无异味,周边空气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 2.受理编号1170号信访投诉问题现场调查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榆林市国土局、横山区调查核实:勘探井口周边土壤经榆林市环境监测总站进行土质检测(榆环监字水〔2018〕第319号),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表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周边空气经榆林市环境监测总站取样监测(榆环监字气〔2018〕第170号),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表1限制要求。2012年6月10日,雷龙湾镇酒房沟村185钻井队打探井时发生了井喷,井口钻探作业占用土地面积约半亩,外流的泥浆及处置井喷作业占用土地面积约3亩,调查确认的面积与投诉人反映的“井喷土地有90亩左右”不符。 |
否 |
无 |
无 |
6 |
1253 |
榆林市横山区赵石畔镇艾好峁办事处奶头村黑坡小组的延长油田50号气井,打气井过程中的污水排到崖窑沟坝内,影响黄家峁牲畜的饮水问题,导致母羊流产,影响村民经济收入。 |
横山区 |
水 |
1.现场调查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横山区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延长油田50号气井,位于横山区赵石畔镇艾好峁办事处奶头村黑坡小组的横50井场内,该天然气井场共有4口天然气井(井号分别为横50、横50-1、横50-2、横50-3),由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油气勘探公司北区指挥部横山项目部开发,2016年9月15日开始钻探,2017年12月12日全部完钻,井场泥浆全部外运处置。 (1)“打气井过程中污水排到崖窑沟坝内”属实。投诉反映的“崖窑沟坝”实为2015年横山区交通局组织建设艾魏路时形成的土方回填挡体,无地表经流汇入,只有遇降雨天气时,挡体内才会拦挡流域范围内雨水,形成积水。经调查,2017年7月26日,横山区遭遇强降雨天气,导致横50井场被雨水冲刷,井场表面少量钻井废弃物随雨水顺势流入崖窑沟坝内。2017年8月24日横50-2钻井钻探作业在深度约360米时,因地层天然裂缝而导致5方钻井液泄露,流至井场西北方向约100米的山沟里(横50井场位处“崖窑坝”雨水流域范围,两点相距约1000米),2017年8月25日将泄露的泥浆及泥浆流经过的地表黄土一并清运回该井场泥浆临时暂存池。该公司因井漏事故,给予当地村民7万元补偿。 (2)“影响黄家峁牲畜的饮水问题,导致母羊流产,影响村民经济收入”属实。横山区畜牧局就羊子死亡及母羊流产情况进行调查,横山区兽医站站长、芽坪村书记、主任等人均证明反映人曾向他们反映过死羊及流产情况,反映人还向调查组提供了2具大羊和3具羔羊的骨架。横50井场距崖窑沟坝约1000米,泄漏的泥浆不足以流入崖窑沟坝内。2018年11月29日投诉人自行在井场与崖窑沟淤泥坝之间(大约距井场600米处)凿土观察,未发现钻井泥浆及其他污染物。根据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油气勘探公司北区指挥部横山项目部证实,横50-2天然气井在表层钻进过程中使用泥浆体系为清水聚合物,所用泥浆材料主要有土粉、少量聚丙烯酰胺钾盐、羧甲基纤维素和碳酸钠,此类钻井材料均无毒无害。综上所述,可判定井漏并未对崖窑沟坝地造成影响,故不能判定“母羊流产”与天然气井开发存在直接原因。 2.行政审批情况。2016年4月6日横山县人民政府第22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同意实施横50井天然气井钻探项目,于2016年8月22日取得横山县国土局临时用地批复(横国土临字〔2016〕8号),2016年7月27日取得横山县林业局临时占用林地批复(横政林资函〔2016〕21号),2016年4月12日取得横山县油气办《横山县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审批通知书》(2016第7号),2016年9月14日取得《准予钻探作业通知书》(2016第22号)。榆林市环保局横山分局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8月16日、10月19日为横50-1井、横50-2井、横50-3井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备案表,横50井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请备案表。 3.行政监管情况。近年来,榆林市环保局横山分局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不断加大油气开采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下达了整改文书并进行了立案查处;2016年针对该公司横50井、横50-1井、横50-2井、横50-3井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横环违改决字〔2016〕126号),并处罚款20万元。 |
是 |
制定整改措施情况。一是横50天然气井2017年泄漏约5方泥浆,外流距离约100米的环境问题,榆林市环保局横山分局立即责令该公司将泄露的泥浆连同受污染的地表黄土全部清运回井场泥浆临时暂存池内,事故发生第二日该井场已完成整改。二是要求该公司认真落实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对现场钻井人员的应急业务培训。三是崖窑沟坝为淤泥旱坝,坝内干涸无水,榆林市环保局横山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将坝内土壤送至榆林市环境监测总站监测,作为该坝土壤本底数据。 |
无 |
7 |
1255 |
投诉人对639号查处结果不满意;1、排放的污水浑浊且化学味道严重;2、调查组不是从污染严重的地方取样,也未检测玉米地里的土、水、玉米有没有污染;3、‘排水区域占用林地约100亩’不属实,实际占用760亩左右;4、投诉人称政府反馈污染情况不属实,检测结果不真实,实际存在严重污染;5、‘排水积存地周边0.5公里范围内均属林地,近年来未种植经济作物’不属实,实际周边有大量的包谷地,是经济作物;6、‘在排水积存地偏北方向500米和偏西方向800米外,发现有种植玉米的耕地,未见排水流入’不属实,实际情况是村民种植的上百亩玉米紧挨着排水积存地,至今仍玉米泡在水中,积存地的污水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直接影响村民的饮用水;7、调查组只走访了路过此地放羊的村民,没有主动到村民屋里走访;8、榆阳区环保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区环罚字〔2018〕172号)不是当时下达,是最近这两天补的文件。 |
榆阳区 |
其他 污染 |
1.已上报受理编号639号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受理编号639号信访投诉内容:“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新庙滩村巴拉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污水直排到新庙滩村西南方向2公里外林地,直接影响800亩林地,由于污水量大,又通过林地流入村民的可耕地,污染经济作物及土壤。”2018年11月23日,我市以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关于陕督专函〔2018〕155号转交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榆办字〔2018〕123号)上报查处情况,该信访投诉问题属实。2018年7月25日,该公司在建矿过程中突然出现大量涌水,因涌水量大,应急调节池存水临近警戒水位。该公司租用西南方向2公里外巴拉素镇新庙滩村754亩林地用于应急临时排水。2018年8月3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租用林地内排水约10万m3,9月30日拆除排水管线。对水样进行检测,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经实地踏勘,排水区域占用林地约100亩,未有破坏耕地情况。排水积存地周边0.5公里范围内均属林地,近年来未种植经济作物。在排水积存地偏北方向500米和偏西方向800米外,发现有种植玉米的耕地,未见排水流入。在排水口及两处耕地分别采集土样检测,预计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检测结果。2018年9月30日,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检查时发现巴拉素煤矿违反环评要求设置排污口,向西南方向2公里外林地中排放矿井水,经检测外排矿井水常规污染物未超标。针对该矿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区环罚字〔2018〕172号),责令该矿于2018年10月30日前拆除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并处罚款10万元;该矿于9月30日当日拆除外排管道,榆阳区已责令巴拉素煤矿制定了林地积存矿井水治理方案。因冬季管路、水体冻结暂时无法施工,该煤矿计划于2019年4月至11月将林地中积存矿井水逐步清理。鉴于该矿外排水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积水可用于工业场地道路降尘绿化(约150m3/d)、冻结站设备冷却(约90m3/d)、矿建期间井下降尘(约70m3/d)、商砼站常用水(约150m3/d)。同时,榆阳区将加快煤矿疏干水项目输配水系统建设进度,于2021年底前彻底解决榆阳区煤矿疏干水外排问题。 2.受理编号1255号现场调查情况。2018年11月28日,经榆林市能源局、榆阳区调查核实: (1)“排放的污水浑浊且化学味道严重”不属实。经调查组现场踏勘,排水积存地周边有大量的牛羊粪便,水池结冰不浑浊,未闻到异常气味。 (2)“调查组不是从污染严重的地方取样,也未检测玉米地里的土、水、玉米有没有污染”不属实。2018年11月18日,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委托榆林市常青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在排水积存地取样检测,11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YCQ2018-11-066)显示水质符合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调查组于11月28日再次到现场查看时未发现有严重污染迹象,水质无污染则玉米不存在污染;11月19日榆阳区农业局在疑似污染严重地块积水地边缘2米处(经度109°11′12.72″、纬度38°15′ 28.45″、海拔1182千米)取第1份土样,在积水地偏北巴拉素镇新庙滩村4组王治远家玉米地(经度109°11′9.56″、纬度38°15′40.99″、海拔1181千米)取第2份土样,在积水地偏西巴拉素镇新庙滩村4组左宗宝家玉米地(经度109°10′29.17″、纬度38°15′33.45″、海拔1177千米)取第3份土样,预计于2018年12月18日出具检测结果。 (3)“排水区域占用林地约100亩问题不属实,实际占用760亩左右”不属实。经榆林市国土局榆阳分局和榆阳区林业派出所对排水积存地利用GPS进行了实际测量制图,实测面积为94.2亩。 (4)“投诉人称政府反馈污染情况不属实,检测结果不真实,实际存在严重污染”不属实。根据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榆林市常青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水质符合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榆阳区农业局已取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了土壤检测,水质无污染则土壤与排水无关系。 (5)“排水积存地周边0.5公里范围内均属林地,近年来未种植经济作物不属实,实际周边有大量的包谷地,是经济作物”不属实。经调查,排水积存地周边0.5公里范围内均属林地,未见有农作物种植,通过走访村干部及群众,附近地块近年来也未种植经济作物。在排水坑偏北方向500米和偏西方向800米外,发现有玉米种植,未见排水流入耕地内。所种玉米不是用于种子生产、鲜食、油用等,是普通的大田玉米即苞谷,经查阅资料(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4月第1版出版的由王荣栋、尹经章主编《作物栽培学》ISBN978-7-04016456-5)“玉米是一种高产稳产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定义“经济作物是指具有某种特定经济用途的农作物”。 (6)“在排水积存地偏北方向500米和偏西方向800米外,发现有种植玉米的耕地,未见排水流入不属实,实际情况是村民种植的上百亩玉米紧挨着排水积存地,至今仍玉米泡在水中,积存地的污水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直接影响村民的饮用水”不属实。调查组实地勘察积水区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无居民居住,无饮用水源;在排水积存地500米范围内未发现耕地;在排水积存区偏北方向500米和偏西方向800米外,发现有耕地种植玉米,但未见排水积存区的水自行流入玉米地;偏西方向1000米外玉米地西头另有一块不足5亩玉米地有积水,但与煤矿排水积存区未见有沟渠相连。 (7)“调查组只走访了路过此地放羊的村民,没有主动到村民屋里走访”不属实。2018年11月19日,调查组与巴拉素镇新庙滩村主任刘广东进行了访谈,访谈地点在巴拉素煤矿;走访了巴拉素镇新庙滩村1组群众苗秀瑜、王世杰,走访地点分别在本人院子、1组路边;走访被村干部叫到王子祥家中的刘治斌、刘治录、王子祥,该3人均不是过路的放羊村民;走访调查王彦民,地点在王世珠食堂外的车上(因王彦民在王世珠食堂,被村干部叫到车上);在贺国玉家单独与王子贵、王治怀、刘广东和贺国玉进行了谈话了解。 (8)“榆阳区环保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区环罚字〔2018〕172号)不是当时下达,是最近这两天补的文件”不属实。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巴拉素煤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巴拉素煤矿于2018年10月22日将罚款交入财政帐户,并于11月12日在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3.行政审批情况。2012年6月13日,国家能源局批复陕西延长石油巴拉素煤业有限公司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国能煤炭〔2012〕174号);2015年10月12日,环保部批复该公司巴拉素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15〕214号);2017年7月18日,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函复同意该矿停建期间进行安全隐患治理(陕煤局函〔2017〕94号),工期12个月;2018年8月8日,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批复同意安全隐患治理延期6个月(陕煤局复〔2018〕79号)。 |
否 |
无 |
无 |
8 |
1261 |
榆林市靖边县龙洲镇龙二村前庄小组延长石油油田将油井污水倾倒在村民郝卫龙家门口。 |
靖边县 |
水 |
2018年11月28日,经靖边县调查核实:靖边县龙洲镇辖区内龙二村全村辖16个村民小组,共980户3787人。经排查,该村没有信访投诉所述“郝卫龙”村民,对龙二村常居人口及户籍人口核查也无此人。调查组对前庄村小组及临近的郝沙滩村小组居住半径2公里范围内进行了排查,未发现油井污水倾倒现象,龙二村村委会证明2018年全村未发现倾倒现象。靖边县龙洲镇龙二村范围内也没有延长石油的油井,只有前庄村小组境内有长庆采气一厂1口气井,该气井为生产井,不产生污水,天然气管输至靖边县杨桥畔镇集气站。2018年,靖边县环保局也未接到龙洲镇龙二村村民关于倾倒含油污水污染问题的投诉反映。 |
否 |
无 |
无 |
9 |
1270 |
榆林市榆阳区:1.榆林市环保局将尾气检测数据故意篡改,使正常营运车辆检测通过不了,只要委托车托检测,交150元钱,车辆检测就可以通过,没有交钱的车辆,必须要到市环保局、交通局联合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才可以通过检测否则就要报废。2.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文化路、富康路、灵秀街的夜市和餐饮店,直接将餐余垃圾排放到城区雨水管道中,油污漂浮、堵塞。3.榆林市榆阳区多处棚户区,焚烧垃圾用于取暖,焚烧产生的气味烟尘污染严重。 |
榆阳区 |
水、大气、其他污染 |
现场调查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榆林市纪委、榆阳区委、榆林市住建局、榆林市综合执法局等调查核实: 1. “榆林市环保局将尾气检测数据故意篡改,使正常营运车辆检测通过不了,只要委托车托检测,交150元钱,车辆检测就可以通过,没有交钱的车辆,必须要到市环保局、交通局联合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才可以通过检测否则就要报废。”不属实。榆林市现有车辆检测机构26家,其中榆林城区8家,全部经过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网能力审查,环保检测数据通过专线网络与榆林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监控平台连接,国家、省、市三级平台数据连接;全市共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站(M站)17家,其中榆林城区6家,全部经过榆林市交通局认定,上报陕西省交通厅备案并公示,具备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资格。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数据实行软件自动判定传输,生态环境部、省、市三级平台联网,榆林市环保局无权也无法进行检测数据的篡改。车辆检测过程均有国标、地标和技术规范准则要求,不存在交钱就可以人为降低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的情况。根据2016年9月陕西省交通厅、环保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维护(I/M)制度的实施方案》(陕交发〔2016〕57号)要求,对环保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委托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能力的M站进行维修,维修竣工后到检测机构进行尾气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无强制报废的要求。 2. “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文化路、富康路、灵秀街的夜市和餐饮店,直接将餐余垃圾排放到城区雨水管道中,油污漂浮、堵塞。”属实。上述街道少部分沿街商户和餐饮店主,为方便向排水井内倒餐余垃圾,井内有油腻的菜叶等杂物。 3.“榆林市榆阳区多处棚户区,焚烧垃圾用于取暖,焚烧产生的气味烟尘污染严重。”属实。群众反映榆阳区部分棚户区烟尘污染,属老旧社区和城乡结合部,住户多为当地村民和临时租赁户,住房多为几十年的老房子,极少部分居民的房屋不具备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条件,在使用炉具做饭、取暖时,因怕费电偶尔使用无烟煤,引燃时会将秸杆等废弃物作为引燃材料,导致出现较短时间的污染空气现象。 |
是 |
制定整改措施情况。 1.针对“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文化路、富康路、灵秀街的夜市和餐饮店,直接将餐余垃圾排放到城区雨水管道中,油污漂浮、堵塞。”问题,榆林市住建局、榆林市综合执法局、榆阳区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在执法巡查检查过程中,对商户向路面、雨水井篦子倒餐余垃圾等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二是积极开展环境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包括沿街商户在内的全体市民爱护生活环境,积极创建文明城市;三是定期清理中心城区内雨污井、排水管道,重点巡查排水管道易堵塞段,发现堵塞情况随时处理;四是在餐饮业较为集中的地段,设置了倾倒餐余垃圾举报电话,榆林市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0912-3526633,榆林市市政管理所举报电话0912-6660802。 2.针对“榆林市榆阳区多处棚户区,焚烧垃圾用于取暖,焚烧产生的气味烟尘污染严重。”问题,榆林市综合执法局、榆阳区研究制定《榆林中心城区禁烧工作联合整治实施方案》,计划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联合整治(第一阶段,宣传摸底阶段12月1日至5日;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12月6日至2019年3月8日;第三阶段,长效监管阶段2019年3月8日以后)。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错时上班加强监管,榆林市综合执法局指定5-7人的监管小组,在每日5时至7时、10时至12时、16时至19时3个做饭时间进行巡查检查;二是各街道办建立摸底台账、棚户清单,一户一责、分区到人;三是榆阳区街道办与辖区执法中队,对口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发现、立即报知、迅即处理。 |
无 |
10 |
1287 |
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125号原榆林市财政局办公楼院内西面职工食堂,周一至周五(每天5时至12时)做饭噪音扰民。 |
榆阳区 |
噪音 |
1.现场调查情况。2018年11月28日,榆林市财政局、榆阳区联合现场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榆阳区新建北路125号原榆林市财政局办公楼院内西面职工食堂,现由榆林市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该公司职工食堂位于小区西北角,1号楼与2号楼之间,厨房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5时至7时、10时至12时、16时至17时,食堂风机和烟道老旧,风机运行时可听到机器响声。现场调查时,榆林市综合执法局榆阳分局和榆阳区鼓楼办事处工作人员使用噪声测量仪器,对该公司食堂噪声进行初步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噪声排放超标。 2.行政审批情况。该公司职工食堂于2018年9月25日取得榆阳区食药监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6108020875763)。 |
是 |
1.处理情况。针对该公司厨房风机噪声扰民行为,2018年11月30日榆林市综合执法局榆阳分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榆政执法限改字〔2018〕第1044225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灶,限期于5个工作日内对风机设备进行更换并安装隔声设施。 2.制定整改措施情况。一是责成该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对接职工食堂厨房噪声整改工作,于2018年11月29日晚停灶,并联系专业人士对油烟机彻底清洗维修,预计2018年12月7日之前完成抽油烟机的止逆阀、排风消声器、低噪音风柜、降噪减震器和降噪消音棉等的安装工作,并安排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彻底解决厨房噪声扰民问题。二是该公司将减少食堂烹饪油炸、炒菜等作业,加强厨房的通风透气,并对外墙安装的烟道进行包裹处理,最大程度降低食堂油烟排放量。三是该公司在食堂门口设置意见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与周围群众进行密切沟通,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
无 |
11 |
1293 |
榆林市榆阳区麻黄梁镇榆林市营沙洗涤公司,下午4点左右生产到凌晨,烧锅炉用的有烟煤,污水排放到厂房后侧的山沟。 |
榆阳区 |
水、 大气 |
1.现场调查情况。2018年11月29日,经榆阳区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营沙洗涤公司为榆林市榆阳区银沙洗涤有限公司,位于榆阳区麻黄梁镇。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了1台2吨/小时燃煤锅炉,于2018年11月20日投用,已安装脱硫和防尘设施,使用燃料为原煤,每天夜间进行洗涤工作时使用,原建成的天然气锅炉(额定蒸发量700kg)未投运。按照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关于榆林市榆阳区银沙洗涤有限公司洗涤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榆区环发〔2016〕85号)要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为燃料,禁止使用燃煤锅炉。 该公司建成洗涤生产废水预处理装置,废水预处理工艺为“格栅+二级沉淀+过滤”,与环评批复内容相符,日处理量约40吨。废水经预处理后接入乔界村移民区污水收集池,后接入麻黄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经调查,厂房后侧山沟设有一根直径约30厘米的雨水排放管道,从该公司厂房南侧引出,用于导流厂区雨水,可见雨水排放痕迹,未见有污水排放痕迹。 2.行政审批情况。榆林市榆阳区银沙洗涤有限公司新建洗涤生产线,2016年2月4日取得榆阳区发改局项目备案(榆区政发改发〔2016〕51号);2016年6月7日取得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榆区环发〔2016〕85号);该公司于2018年6月建成,2018年11月委托陕西浦安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验收检测。 |
是 |
1.处理情况。2018年11月29日,针对榆林市榆阳区银沙洗涤有限公司擅自建设燃煤锅炉并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榆林市环保局榆阳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榆区环封〔2018〕64号),对其燃煤锅炉现场查封。 2.制定整改措施情况。榆阳区要求该厂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燃煤锅炉,恢复使用天然气锅炉,并于2018年12月7日前将露天堆存的原煤全部清理完毕。 |
无 |
12 |
1294 |
榆林市绥德县西山路新区一排四号院孙某经营性养狗养禽,一年四季恶臭难闻,日夜噪音扰民,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居住环境。 |
绥德县 |
大气、噪音 |
2018年11月30日,经绥德县调查核实:绥德县西山路新区一排四号院住户孙某在公路边铁笼内养狗2条,路边超市老板雷某在此公路边养鸡5只,均属家庭性散养,非经营性行为。鸡鸣狗吠产生噪音扰民,孙某、雷某2人未及时清理粪便,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居住环境。 |
是 |
制定整改措施情况。调查组对被投诉人提出了口头批评,2人均认识到在公路边养狗养禽对周边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积极主动配合工作组将在路边饲养的狗禽搬迁至自家院内。目前,原公路边铁笼内饲养的所有狗、鸡均已迁离,路面已清理干净。 |
无 |
13 |
1303 |
投诉人对举报编号328号处理结果不满意:1.靖边县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理不达标。2.靖边县医院从未重视污水站运行。所配人员是应付检查的。东污水站被拆后无人工投药。 |
靖边县 |
其他 污染 |
1.现场调查情况。2018年12月1日,榆林市卫计局、靖边县联合调查核实:信访投诉反映的靖边县人民医院是公立二级甲等医院,法定代表人马枭今。 (1)已上报受理编号328号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2018年11月17日,我市以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关于陕督专函〔2018〕84号转交环境信访投诉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榆办字〔2018〕111号)上报该信访投诉问题查处情况。2018年11月12日,经靖边县调查核实:靖边县医院擅自停用拆除该院东边污水处理设施(小型二氧化氯发生器)未报告、未及时恢复使用,采用人工投放消毒剂处理污水的行为,属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靖边县环保局依法对靖边县医院处罚款50万元(靖环罚告字〔2018〕65号),并责令靖边县医院立即封堵东边1号住院楼、检验楼、门诊楼的污水池与连接城市管网的排污口,将污水池内的污水通过管道排入院内西边新污水处理站进行统一处理,达标排入城市管网(靖环责改字〔2018〕19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靖边县卫计局副局长田怀军、靖边县环保局环保所长雒存庆、靖边县医院院长马枭今等三位同志给予诫勉谈话,由靖边县医院对该医院副院长刘朝曦、后勤服务部主任高清秀、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白靖宝、郑小波等四位同志给予警告处分。2018年11月17日,靖边县医院已将东边1号住院楼、检验楼、门诊楼的污水池与连接城市管网的排污口封堵。2018年12月1日榆林市卫计局通过座谈、电话沟通等方式对上述处理进行征求意见,有关人员认为对靖边县医院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处理裁量准确、程序合法、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 (2)“靖边县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理不达标”属实。经查,靖边县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主要有感染性、损伤性两大类,每天产生感染性医疗废物约270公斤、损伤性医疗废物约91.3公斤,由各诊疗科室分类收集,建有联单,有专人收集,分类暂存于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内,有管理制度、出库台账、消毒记录,2天转移处置一次。该医院与榆林市九鼎环保有限公司(榆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了《榆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委托协议》,由该公司负责靖边县医院全部医疗废物的拉运并集中处置。该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基本规范,但存在医疗废物暂存点洗消设施不完善,医疗废物收集登记项目不全的问题。 (3)“靖边县医院从未重视污水站运行。所配人员是应付检查的。东污水站被拆后无人工投药”不属实。经查,在受理编号328号信访举报发生后,靖边县医院对反映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该医院东污水站外排口于2018年11月17日已封堵,所产生的医用污水全部抽送至该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城市管网。目前,该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作由后勤保障服务部负责,有工作制度,有运行、投药、余氯自检记录,配备2名专职人员,主要负责设备日常运行管理、消毒剂的定时投放、医用污水达标排放等工作,污水排放有第三方检测报告。 2.行政审批情况。该医院于2016年4月10日取得靖边县卫生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2016年4月10日至2031年4月9日),准许开展临床诊疗等相关工作。 3.行政监管情况。靖边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对靖边县医院医疗废物的产生、暂存、处置情况进行日常监管,2018年9月10日检查中发现医疗废物暂存点无“三防”设施,对违法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靖边县卫计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卫医罚〔2018〕32号),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目前问题已整改到位。 |
是 |
1.处理情况。2018年11月29日靖边县卫计局责成卫生监督所对该医院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8-244号),提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等四条指导意见。 2.制定整改措施情况。榆林市卫计局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责成靖边县医院于2018年12月10日前配齐暂存点实施设备(紫外线消毒灯、接通自来水),加强医废收集、处置人员的培训管理;针对靖边县医院2018年1月5日医疗废水第三方检测项目不全的问题,责成该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检测标准,再次取样抽检。 |
无 |
14 |
1318 |
投诉人对举报编号114号处理情况不满意:责令横山区苏庄则村康洁净洗衣厂在拆改前使用环保型煤,投诉人反映至昨天为止厂子还使用的是无烟煤,存在未整改情况。投诉人反映,为何同行业同一个区监管同样使用燃煤,处理情况截然不同;举报编号114号里的康洁净公司和382号里的新北源公司都使用燃煤,责令康洁净公司改为天然气锅炉或电锅炉,拆改前使用环保型煤。责令新北源公司立即拆除燃煤锅炉。 |
横山区 |
其他 污染 |
2018年11月30日,经横山区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榆林市康洁净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横山区苏庄则村,榆林新北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横山区草海则村。 1.“责令横山区苏庄则村康洁净洗衣厂在拆改前使用环保型煤,投诉人反映至昨天为止厂子还使用的是无烟煤,存在未整改情况”属实。该公司厂区内堆存无烟煤,现混合使用环保型煤和无烟煤。 2.“投诉人反映,为何同行业同一个区监管同样使用燃煤,处理情况截然不同,举报编号114号里的康洁净公司和382号里的新北源公司都使用燃煤,责令康洁净公司改为天然气锅炉或电锅炉,拆改前使用环保型煤,责令新北源公司立即拆除燃煤锅炉。”的说明。按照《榆林市康洁净商贸有限公司洗涤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该公司在运营期内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但根据榆林市环保局《关于下达榆林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拆改任务的通知》(榆政环函〔2018〕470号)精神,因该公司所在的苏庄则村天然气尚未接通,故责令该公司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拆改任务,在拆改燃煤锅炉前,可使用环保型煤作为过渡。燃烧环保型煤与原煤相比,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40%-60%,二氧化氮排放量降低40%左右,烟尘排放量降低约60%,具有明显的环保效果。横山区新北源商贸有限公司毗邻汇通热电厂,其日常作业及采暖所用蒸汽均由汇通热电厂提供,且该公司洗涤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包含燃煤锅炉,故责令该公司拆除燃煤锅炉。 |
是 |
1.处理情况。针对榆林市康洁净商贸有限公司在禁煤区使用燃煤(无烟煤)锅炉的行为,榆林市环保局横山分局于2018年11月3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横环责改字〔2018〕457号),责令该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8年12月1日前清理厂区内堆存的无烟煤;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横环罚告字〔2018〕125号),罚款5万元。 2.制定整改措施情况。针对榆林市康洁净商贸有限公司锅炉未改用环保型煤的行为,榆林市环保局横山分局将加强监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若再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将采取按日连续处罚并报横山区政府进行关停等更加严厉的措施进行整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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