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榆林市贯彻落实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榆林市贯彻落实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4日,省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榆林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于2019年5月20日向榆林市委、市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为全面完成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切实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按照“诚恳接受、照单全收、直面问题、逐一落实、坚决整改”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陕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整改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不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美丽榆林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聚焦问题,夯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反馈意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一个问题一本台账的管理工作机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对照清单、台账抓落实,逐一销号,公开公示,确保高质高效完成整改任务。
从严从实,统筹推进。对照整改任务,逐条逐项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责任,确保反馈问题及时全面彻底整改到位。坚决杜绝“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一刀切”行为。同时,以“回头看”整改为契机,协调整合各方面力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同打好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大保卫战,扎实开展铁腕治污二十二项攻坚行动,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依法依规,创新提升。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制定符合实际的整改目标和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通过严格执法、标准倒逼,有力推进问题整改。深入实施生态立市、创新驱动战略,依靠科技支撑,示范引领,提升系统、整体、协同治理生态环境能力。
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全面梳理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和督察期间信访问题,分门别类整理汇总,举一反三排查整治,确保全面整改,彻底整改。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三、整改目标
督察反馈问题彻底整改。坚持把整改落实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制定方案,细化目标措施,限定完成时限,强化督查督办,严格验收销号,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作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切实打好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大保卫战,扎实开展铁腕治污二十二项攻坚行动,全面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经济增长结构持续优化。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倒逼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助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持续优化,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方向,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生态文明意识不断增强。坚持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作为提高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站位的重要契机,切实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制约和影响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短板,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认真查找并解决重点区域领域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风险隐患与突出矛盾,大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全社会关注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1.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教育广大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部署和重要任务落到实处,坚持把绿色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之策,从源头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成为展现榆林良好形象的发力点,全面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参与)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到部署重要工作、过问重大问题、协调重要环节、督办重要案件,确保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按照《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把整改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民生工程和发展机遇,把督察反馈意见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转化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实际成效。(市委办、市政府办牵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二)全力打好四大保卫战,切实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1.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强化“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以冶炼、建材、兰炭、金属镁、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实施VOCs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整治工作。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不再新批、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完成现有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达标改造,2019年底完成榆林城区、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内和所有工业企业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强对居民住户、餐饮门店、停车场、修理厂、洗车行、建筑工地、建材市场、农贸市场、加工作坊等重点领域的散煤治理。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对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进行清洁化改造。加快电网升级改造,优化风电、光伏等非化石能源发电上网。2019年底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农村地区达到20%。加快推进淘汰更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通过采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限行、禁行等手段,倒逼排放不达标等老旧高排放机动车加快淘汰更新,完成2019年营运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淘汰任务。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全市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全覆盖。加强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车辆、物料堆场扬尘监管,控制道路、裸露土地扬尘污染。确保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明显下降,二氧化氮浓度上升和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各县市区优良天数、细颗粒物浓度达到考核要求。〔按《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大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分工负责〕
2.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成榆阳泉等13个市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对供水人口在1万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的其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实行限期整治。严格落实河长、湖长制,对水质超标断面开展专项治理。实施窟野河温家川、无定河辛店等水质不稳定断面限期达标方案,提升水环境质量。扎实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工作,榆林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调查工作,编制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和治理方案,开展入河直排口整治。开展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13座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出水水质达到《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18),确保提升改造率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稳定达到93%和84%以上。完善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全面推进各县市区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底全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抓好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加强输油管线隐患排查,规范污油泥处理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2019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1.06亿立方米以内。严格执行《榆林市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主要河流水量调度方案》,保障无定河、秃尾河的生态基流。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按《通知》分工负责)
3.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农用地分类管控,安排2个县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制定受污染耕地和重度污染耕地管理规划,利用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动态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定期开展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保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零增长。持续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提升全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并集聚发展。推动“无废城市”建设,开展废铅酸蓄电池、废弃农药包装物、废旧电池等有害物品回收试点示范工作。积极推进全市非正规垃圾场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控制化肥农药污染,推进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持续推进并监管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控制废膜造成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3%和90%。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有序推进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确保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按《通知》分工负责)
4.坚决打好青山保卫战。制定《榆林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方案》,启动12个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编制《榆林市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开展自然保护区内遥感监测问题核查和“绿盾”专项行动,核实、检查、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加大对违法采矿、采砂、工矿企业等重点问题的排查整治,持续整治违法养殖、违法排污等问题,推动解决违法开垦、人类活动规模扩大、非生态空间扩展等问题。清理青山区域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建立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机制。严禁在禁牧区域内放牧,严禁毁林开荒、非法砍伐林木、非法狩猎,严禁非法采石、采矿和取土,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水源涵养、水土流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系统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试点工作。加快损毁矿山生态修复,分类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2019年建成2个矿山治理示范点。加强生产矿山煤炭沉陷区和历史遗留矿山煤炭沉陷区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消除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逐步恢复生态功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及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遗鸥等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重点工程,加大青山区域生态建设力度。实现生态破坏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生态功能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按《通知》分工负责)
(三)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推动产业绿色发展
1.强化源头管控。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依法依规加大落后行业产能淘汰力度。全面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各类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参与)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在空间管控中的约束性作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运用“多规合一”成果,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制定榆林市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榆林城区中心15公里半径范围内除已列入“十三五”规划的,不得再新建化工、电力、采矿等工业项目。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煤化工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牵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参与)
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以保障民生、减少大气污染为立足点,按照“宜煤则煤、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热则热”的原则,充分考虑居民消费能力,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尽可能利用清洁能源,加快推进电能供暖、天然气供暖和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项目建设,加快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城镇地区主要以热电联产和清洁能源锅炉房等集中供暖为主,以燃气、工业余热、风电、太阳能等其他能源供暖为补充。农村地区以分散式采暖为主,采暖源采用民用型煤、兰炭代替原煤燃烧。结合资源条件和供暖需求,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工业余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供暖。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推进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重点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提升水资源节约利用,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制度,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1亿立方米以内。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参与)
4.积极调整运输结构。以煤炭等大宗货物“公转铁”和集装箱多式联运为主攻方向,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邮政管理局参与)
5.全力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围绕建设世界一流高端能源化工基地,不断改变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产业布局偏乱的现状,大力推进产业绿色发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依法关闭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等落后生产工艺企业。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继续化解过剩产能,对水泥、平板玻璃、兰炭、金属镁、电解铝等行业新建产能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电镀等行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到2020年,推进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推动工业废水、废气、煤矸石、矿渣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再生利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参与)
(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快推行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体制,落实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查问责。按照中省相关要求,抓紧整合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与队伍,积极组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建立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2.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监测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作为底线要求,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将“三线一单”硬约束作为综合决策的基础条件之一,将源头严防落实到产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规划中。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逐步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评价结果,实施针对性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达标管理,对不达标地区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落实排污许可制度,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地表水自动监测断面,布设土壤环境质量国、省、市控监测点位,及时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建设城区电离与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及高危放射源在线监控与失控预警系统,开展土壤及饮用水水源地核素监测。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体系,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报警以及追踪定位,实现环境监测与监督执法联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方式支持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市、县两级财政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范支持生态环保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投入模式,逐步建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向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方向汇集。健全绿色担保机制,积极探索采矿权、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行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全面落实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清洁生产审核、产品认证、节能环保设施委托运营等环保服务新业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4.完善生态环境考核问责机制。制定对县级党委、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辖区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完善定期考核评价和通报约谈制度,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严格按照《榆林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实行“问题型”“结果型”问责。对生态环境保护未通过年度考核、终期考核的,以及落实中省市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推进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市级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5.建立环境保护生态补偿体系。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规定,做好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经费保障。优先在无定河实施水环境污染补偿,建立上下游的水量、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红碱淖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红碱淖进入国家流域跨界生态补偿试点。建立矿区、非矿区生态补偿,将矿区矿山恢复治理资金用于非矿区生态恢复。建立北部六县市区与南部六县的区域对口协调发展机制,通过市级统筹加大对南部六县的产业扶持和资金投入。实施绿色GDP核算,对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压力,促使其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视,加大对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设立以煤炭开采为试点的榆林市生态环境治理基金,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注资和企业认筹两部分组成。通过公司化运作,着力解决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生态环境治理、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综合利用过程中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充分发挥基金投入的杠杆效应,引进和吸收国内外环境治理先进技术和团队,推动环境治理技术的研发、应用和第三方治理服务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加快全市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参与)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将常态化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相结合,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工作模式,综合运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公安等措施,从严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从严查处、及时整改、监督考评管理机制,采取驻厂监管、挂牌督办、暂停审批等有效手段,确保日常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加强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定期公布监管结果,对污染举报居高不下、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严肃追究责任。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实现所有污染源持证排污。建立完善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深化定期会商、联合办案、联动办案制度,细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受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提高侦办、鉴定、起诉、判决效率,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参与)
7.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公共机构尤其是党政机关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市县两级要依托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市级主流媒体要在电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报刊和网站显著位置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栏,积极宣传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开展铁腕治污二十二项攻坚行动的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建立政府、企业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2020年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发挥好“12369”平台作用,健全全天候、无缝隙的群众环境投诉受理工作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
调整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部署整改工作重点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整改督办组、责任追究组、舆论宣传组和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市督察整改工作,强化任务督办、责任追究、舆论宣传和工作调度。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实行一个问题一个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总责,配合单位协调联动的整改工作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强化整改合力。各县市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整改工作,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对具体负责的整改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二)细化整改任务, 明确整改措施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对照整改方案,把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以及“回头看”期间未办结的信访投诉问题一并纳入整改范畴,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专项整改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实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倒排工期,建立台账,专人督办,做到标准细化、措施实化、效果量化,确保措施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三)强化督查督导,坚持全程问效
采用专项督查、联合督查、抽查暗访,按月通报整改进度等方式,督促相关牵头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扎实推进整改进展。强化督查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通报、约谈、督办,倒逼整改工作落实,扎实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四)严格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对省委生态环境督察组移交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按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组织专人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3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在征得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实施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强化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的责任追究,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力、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以及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五)严肃整改验收,严格销号标准
牵头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改销号要求,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经主要负责人现场核实、签字确认,最后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并附相关资料,申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销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根据销号申请报告,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媒体公开公示。对符合销号标准的予以备案,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备案并责令继续整改,确保整改工作科学规范、扎实有效,不留死角与隐患,坚决杜绝假装整改、表面整改和敷衍整改。
(六)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在“一台一报一网”开设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报道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也要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地方“一台一报一网”或单位网站,宣传整改工作的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报道对突出环境问题的查处、问责情况,强化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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