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完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繁忙时段高于非繁忙时段”以及“暂停不收费、短停少收费、长停多收费”的原则,制定精细化、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进一步细化区域和时段划分,路内停车非繁忙时段收费标准从低制定,满足周边社会车辆夜间停放需求。
二、定价形式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政府定价: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位收费(道路机动车停车位是指经执法、公安交管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位);政府全额投资建成的停车场收费;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立医院、图书馆、大专院校、体育场馆(所)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三、区域划分
榆林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界定:北至马莲界、贺家滩、转龙湾;东至张家伙场、榆卜界村、边墙村、郑家川、赵庄村;南至韦家楼、墩梁、姜海则;西至土地海则、崔海子、梁海滩、纪小滩。
停车收费道路划分为四类区域,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1。
四、收费标准
一类区:每15分钟1元,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限价30元。
二类区:每15分钟0.75元,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限价20元。
三类区:每15分钟0.5元,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限价15元。
四类区:每15分钟0.25元,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限价8元。
停车经营企业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由企业与车辆停放者在不高于现行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以上收费标准只针对中心城区停车收费,其他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市发改委单独核定收费标准。
五、收费时段
道路道牙以下占道停车收费时段冬季(11月1日—次年3月31日)为8:00—18:30,其余(4月1日—10月31日)为8:00—20:00,夜间不收费。
道牙以上停车全天收费,夜间收费最高限价5元。夜间时段冬季(11月1日—次年3月31日)为18:30—次日8:00,其余(4月1日—10月31日)为20:00—次日8:00。
六、优惠政策
(一)道牙以下临时占道停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公园(广场)配套停车场停放时间在90分钟(含)内免收停车费;医院配套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20分钟(含)内免收停车费;其他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位)停放时间在40分钟 (含)以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出免费时长的,扣减相应时间后按规定计费。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错时对外开放停车场统一执行四类标准,按照每15分钟0.25元收费,夜间停车收费最高限价5元, 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限价8元。未在规定时间驶离的,按照每15分钟1元收费,不设上限,据实收取。
(三)ETC无感支付车辆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位)按8折计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绿牌)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按5折计收停车服务费(不与ETC缴费重复享受打折优惠)。
(四)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伤残军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机动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免收停车服务费。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伤残军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停车予以4小时(含)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4小时以上的,扣减4小时后按5折计收停车服务费。
(五)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医疗废弃物转运、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七、备案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位)需在市发改委办理停车收费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收费。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相关要求
(一)停车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类区、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时间、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停车服务企业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建设智慧化停车设施,主动接入榆林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停车数据统一采集、统一诱导,并按要求做好停车诱导设施的安装设置工作,兼容微信、支付宝及ETC等支付方式。
(三)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四)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拓展“信用停车”应用场景,依托“信用榆林APP”开展停车守信激励,释放更多信用红利,营造全市“知信、守信、用信”的社会氛围。
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道路区域划分
2.榆林中心城区停车场(位)收费备案办理流程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5日
附件1
榆林中心城区道路区域划分 |
收费类别 |
所属区域 |
道路名称 |
路 段 |
一类区 |
榆阳区 |
新建路 |
广榆路-榆阳路 |
大碾坊巷 |
新建路-北大街 |
八一巷 |
新建路-长城路 |
胜利巷 |
新建路-北大街 |
解放巷 |
新建路-北大街 |
钟楼巷 |
全段 |
人民路 |
长城路—北大街 |
灵秀街 |
全段 |
金沙路 |
望湖东路-桃源路 |
高新区 |
东环路 |
沙河路-朝阳路 |
沙河路 |
东环路—明珠大道 |
明珠大道 |
沙河路-长兴路 |
兴达路 |
沙河路-榆溪大道 |
二类区 |
榆阳区 |
湖滨南路 |
红山路-广榆路 |
怀德路 |
上郡路-长城路 |
松树林路 |
全段 |
望湖西路 |
全段 |
文化路 |
崇文路—沙河路 |
崇文路 |
全段 |
建榆路 |
保宁西路—榆阳西路 |
火车站纬二路 |
全段 |
青山西路 |
榆林大道-建榆路 |
康安路 |
建榆路-文化南路 |
永安路 |
建榆路-文化南路 |
林河路 |
建榆路-文化南路 |
|
长城路 |
榆阳路—富康路 |
航才路 |
航宇路—建榆路 |
望湖东路 |
长虹路—金沙路 |
红山东路 |
长虹路—金沙路 |
银沙路 |
易马路—桃源路 |
长虹路 |
全段 |
高新区 |
通达路 |
兴达路-榆溪大道 |
沙河路 |
明珠大道-西环路 |
西环路 |
榆溪大道-沙河路 |
长兴路 |
东环路—兴达路 |
朝阳路 |
东环路-阳光环道 |
明珠大道 |
长兴路—桃李路 |
榆溪大道 |
全段 |
安居路 |
全段 |
天源路 |
全段 |
建业大道 |
全段 |
一院环路 |
全段 |
明珠环路 |
全段 |
怀望路 |
全段 |
三类区 |
其他区域为三类区 |
四类区 |
机关企事业单位错时开放停车场 |
备注:如停车场涉及多个区域,按就低原则执行。
附件2
榆林中心城区停车场(位)收费备案办理流程
一、备案对象
(一)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位)。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位)。
二、备案程序
(一)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位)
1.在市城管局进行停车场(点)设置备案。
2.持榆林停车场(点)设置备案书、停车场(位)收费备案申请在市发改委进行收费备案。
(二)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1.向停车场所在街道办提出申请,并由街道办进行初审。
2.初审通过后,由停车场所在街道办向市发改委出具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
3.持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经营许可证、停车场法人身份证、土地归属证明在市发改委进行收费备案。
备注:上述材料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到现场核对后退还。停车场运营期间需变更相关信息的,按照上述要求重新提交备案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现场受理。
2.申请材料不完善的,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资料。
(二)审查
1.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2.对停车场(位)进行现场核验,核查出入口位置、数量,停车位布局、泊位数及接入榆林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智慧停车设施建设情况等。
(三)办结
根据停车场(位)经营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验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停车场出具批复或备案文件。
四、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榆林市高新区建业大道同心楼515,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科。
咨询电话:0912-3235839
(二)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4:00-17:30
政策图解:关于调整榆林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