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根据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我市将于2022年7月1日起,从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乙类药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3个方面,再次调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市内一级医疗机构(含参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医疗机构,以下类同)起付标准调整为150元、300元;市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调整为500元、600元;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元、1600元。市内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85%提高至88%;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
据了解,本次调整是继1月1日调高各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后,我市今年对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第二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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