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发布时间:2012-11-30 10:09:16.0 | 主题分类:司法律师类证件办理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 文 号: | 主 题 词:公证机构 审核 |
名 称:公证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审核 |
公证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审核
事项名称 | 公证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审核 |
受理机构 | 榆林市司法局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榆林市司法局 公证管理科 |
联系方式 | 0912--3426135 |
内容概述 | 公证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审核 |
政策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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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
申报材料 |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
办事流程 |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办事时限 |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5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