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贯彻执行中省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制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管理办法。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落实中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中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的“多规合一”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中省有关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勘查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配合做好矿产资源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管理测绘成果及应用。负责测绘资质及信用的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根据授权,对落实中省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决策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与市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县市区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事故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二、机构设置
(一)政秘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安全保密、新闻宣传;负责信息化建设和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负责重要指示、重要决策、重要制度落实的督办。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保卫、接待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技术职称等工作;负责市局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财务与资金资产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报告、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开展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指导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执法监督科(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听证有关工作;负责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综治、信访和维稳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法治宣传教育;负责局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根据授权,牵头组织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察整改等工作;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承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发展改革与科技科。开展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高新技术体系建设;牵头负责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六)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贯彻执行中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不动产登记科)。贯彻执行中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运用,规范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负责审核市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中介机构。
(八)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贯彻执行中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工作。
(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落实中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
(十)国土空间规划科。拟定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的“多规合一”工作,编制市本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实施;承担报中省市政府审批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理制科。贯彻执行中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政策措施;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
(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科。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的相关政策,对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各类专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三线(放线、验线、复线)管理和专项规划验收工作,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监督管理规划行业中介机构。
(十三)建设项目规划科。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负责市本级建设项目选址、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确定、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管理工作。
(十四)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中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制定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统一征地补偿标准;负责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管理工作,承担跨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十五)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十六)矿业权与地质环境科。贯彻落实中省矿业权管理政策,实施中省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拟订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战略;承担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规划,配合做好地质找矿工作,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和矿产地战略储备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保护采矿权人合法矿业权权益;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七)测绘地理信息科。负责监督地理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应用;组织实施基础测绘任务;负责测绘资质与信用管理;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重大项目;负责地理信息数据及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监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三、单位概况
单位负责人:李安雄
办公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明珠大道天源路63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912-3592615
网址:http://zyghj.yl.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