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按照市人大、市政府要求,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制度、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全市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核准并监督实施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
(六)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
(十)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政秘科。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保密、公务接待等日常工作;拟定和组织落实机关各项制度;负责局机关决定事项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审核局机关对外发布的公报及重要文献;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全市环保系统干部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公务员和所属单位科级干部考察、呈报任免;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工勤岗位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人事档案保密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科室、所属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工作;组织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本系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科技与财务科。 负责全市环保系统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日常财会管理及其内审工作;负责全市环保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及本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负责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系统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四)法规与宣教科。 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起草市级生态环境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对接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并监督实施。
(五)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区划、规划编制,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负责全市地表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排污口设置;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六)土壤生态环境科。 负责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考核评估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评估,督促修复生态环境。
(七)固废与辐射监管科。负责市级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规划编制。组织辐射环境监测,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八)大气生态环境科。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及考核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
三、单位概况
单位负责人:高光耀
办公地址:陕西省榆林高新区沙河路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912-3599911
网址:http://hb.yl.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