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5732-G-2023-000692 | 发布日期 | 2023-02-06 11:1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标 题 | 《榆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2022年6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征求财政、民政、税务、卫健、审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榆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三类救助对象,一类救助对象是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是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救助标准。
1.资助参保。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2.门诊及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3.依申请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的(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出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罕见病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按照5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四)医疗救助程序。资助参保采取即征即补的形式;门诊及住院救助按规定实行“一站式”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覆盖的及依申请救助对象采取医后救助。
(五)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原则,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规范基金划拨程序,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绩效运行监控。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全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均为医疗救助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应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药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七)执行时间。自2023年2月15日起执行。
三、其他需要解读的事项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医疗救助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解读人
姓名:张萌
工作单位: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职务: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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