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矩阵

微信矩阵

移动版

返回顶部

政务公开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6108000160825732-G-2021-003215 发文字号 榆政发〔2021〕21号
成文日期 2021-12-22 发布日期 2021-12-31 16:57
标   题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1128市人民政府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112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督查,是指榆林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运用台账式统筹、清单式管理和项目化推进,规范闭环工作流程,健全督查制度机制,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章  督查主体

第四条  市政策研究督查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工作,指导、统筹全市政府督查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确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按照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章  督查内容和对象

第七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 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全委会议、市委常委会议明确需要市人民政府贯彻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上级和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

2.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和“4+1”工作机制(现代产业、城市更新、民生提升、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4个月度现场推进会和重点项目、生态环境、安全维稳、招商引资、乡村振兴季度点评会)决定事项;

3.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示督查事项。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五)上级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

(六)相关的网络平台反映的群众留言、投诉、热点焦点问题的核查办理情况;

(七)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八)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九)其他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需要开展政府督查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督查对象主要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园区管委会);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园区管委会);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四章  督查方式和方法

第九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政府督查应当积极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精力用于线索核查、暗访督查”的工作机制,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一)综合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原则上由政府督查机构牵头或市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组织开展综合督查。

(二)专项督查。对某一领域或某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由政府督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指定所属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性质相似、时间相近、地点相同的专项督查可以合并进行,由政府督查机构统筹实施。

(三)事件调查。对市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向政府督查机构、所属部门交办或派出调查组调查。

(四)日常督办。对落实时限较长、需要持续跟进的督查事项,由政府督查机构制定督查台账进行日常督办,督查对象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工作进度,直至任务完成后销号。

(五)线索核查。对相关网络平台等各类媒体收集到的涉榆问题线索和群众投诉,由政府督查机构开展线索核查并及时回复。需要办理的转为日常督办,持续跟进办理进度。

第五章  督查程序

第十一条  督查立项。政府督查事项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过程管控。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所属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所属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不得随意冠以政府督查名义。不得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中随意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事项确定为政府督查事项。

(一)实行政府督查年度计划和审批制度。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需开展政府督查的事项,应当在年初向政府督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督查机构初审后形成政府督查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立项;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政府督查年度计划外,因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的政府督查事项,填写《政府督查立项签批单》报政府督查机构初审,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批后立项;

(三)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工作职责,对本细则第七条督查内容直接开展政府督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将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涉及的会议纪要和市长批示件及时抄送政府督查机构。

第十二条  督查准备。

(一)制定方案。政府督查方案应当明确督查的内容、对象、范围和期限。除政府督查机构以外的其他政府督查主体在开展政府督查前,应当向政府督查机构报备督查方案。

(二)组建队伍。政府督查可以抽调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也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配合。

(三)督查培训。政府督查实施前,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督查的背景、目的、内容、要求等事项。

(四)督查通知。政府督查实施前,应当提前向督查对象发出督查通知,暗访督查除外。督查通知可以使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也可以使用《政府督查通知》。市人民政府其他所属部门不得以部门文件发出政府督查通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督查实施。督查对象接到督查通知后,应当及时与督查机构对接,按要求做好督查内容自查、佐证资料准备等工作,自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禁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督查主体在督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谈话记录,收集相关文件、台账、数据、图片、录音、影像等督查证据,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督查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督查报告。政府督查机构以《政府督查专报》方式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其他督查主体以《政府督查专报》或单位正式文件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抄送政府督查机构。

督查报告应当对督查事项进行客观公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汇报和评价,也可以根据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督查整改情况,提出下列工作建议。

(一)提出要求督查对象限期整改的建议;

(二)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的建议;

(三)提出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扣分的建议;

(五)提出对督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警示的建议;

(六)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七)提出对督查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交的建议。

第十五条  督查结论。督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形成督查结论。

第十六条  督查整改。采用“白、黄、红”三色督办单和“挂牌督办”制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一)“白、黄、红”三色督办单制度。

1.白色督办单。由政府督查机构分管负责人签发。用于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结论,提出整改要求。政府督查机构也可以使用督查通报、文件通知、会议通报、电话通知等形式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结论,提出整改要求。

督查对象在收到白色交办单或其他形式的督办通知后,应当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和整改责任人,及时完成问题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政府督查机构。

2.黄色督办单。由政府督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用于白色交办单或其他形式的督办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问题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向督查对象进行警示提醒,并根据本细则规定采取相应结果应用措施。

3.红色督办单。由政府督查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用于在黄色督办单发出后,在规定时限内工作仍无进展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对督查对象进行警告及再督办,并根据本细则规定采取相应结果应用措施。

(二)“挂牌督办”制度。

1.属下列事项之一的,实行“挂牌督办”,并根据本细则规定采取相应结果应用措施。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通报要求限期整改的;

2)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明确要求进行“挂牌督办”的;

3)经政府督查机构发出红色督办单后,工作仍无进展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2.“挂牌督办”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挂牌。由政府督查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列入“挂牌督办”的事项,由政府督查机构向督查对象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督办要求、工作时限,告知相应结果应用措施。

2)整改。督查对象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报政府督查机构,并按时间节点报送整改进度。

3)验收。整改完成后,由督查对象向政府督查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达到整改要求后摘牌。

4)延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挂牌督办”事项,在限定日期前,督查对象可以向政府督查机构提交延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延期。

第十七条  结论复核。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督查对象自收到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复核申请。市人民政府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督查结论复核期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政府督查机构可以开展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调查研究情况,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采取督查通报、考核挂钩、约谈提醒、线索移交等结果应用方式。

第二十条  督查通报。督查通报可以在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上通报,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印发或在相关媒体上刊发。督查通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督查结论通报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向督查对象提出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对督查对象提出表扬;

(三)根据督查结论对督查对象提出批评。

第二十一条  考核扣分。督查结果作为减分项目,综合应用于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督查对象每收到一次黄色督办单,在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减0.1分;每收到一次红色督办单,在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减0.2分。

第二十二条  警示约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约谈督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表态发言。

(一)收到红色督办单后,逾期未完成督查问题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明确要求进行警示约谈的。

第二十三条  追责问责。督查结论中提出需要追责问责的问题线索,由政府督查机构填写《政府督查线索移交单》,分别按下列渠道移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一)经政府督查机构挂牌督办,仍未落实督查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移交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处理;

(二)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应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向督查对象提出与督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相关廉政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阻碍政府督查工作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督查证据的;

(四)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督查专家库,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督查专家的选聘、解聘、监督管理由政府督查机构负责。

(一)政府督查专家库专家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1.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

2.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业务过硬、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

3.全市各类行业领域已建立的专家库人员。

(二)政府督查选聘专家主要有以下工作职责:

1.根据政府督查机构抽调或委托,参与政府督查工作;

2.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评价意见;

3.协助开展政府督查涉及的专业领域培训和调研课题评审。

(三)政府督查选聘专家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参照市级机关差旅住宿标准执行,由使用单位承担;政府督查选聘专家应付给相应的劳务报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聘专家除外。

第二十八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委托或联合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事件调查或专项督查,经费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解决。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委托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督查队伍常态化培训机制,通过专题培训、挂职锻炼、交流学习等方式,由政府督查机构定期组织市、县两级政府督查人员开展培训,使督查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三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园区管委会)应当明确政府督查工作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理顺政府督查体制机制,明确本级政府督查机构,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督查工作力量。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此前政府督查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 意见建议 关于我们 公开审查 榆政通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榆林市人民政府主办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市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网站标识码:6108000003 陕ICP备06001574号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90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榆阳区青山东路1号 技术支持:0912-3893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