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5732-G-2018-003349 | 发布日期 | 2018-03-12 16:31 | 发布机构 | |
标 题 | 榆林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或其他途径及时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榆林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 联合发文时,应当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印制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修订发文单。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办公室搞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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