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注意事项
1、请务必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未按照规定在10日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视
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2、书面答辩一式三份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 材料一式三份。证据填写《行政复议证据登记表》、《行政复议证据目录》。
3、提交本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部门、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话:0912-3894459 传真:0912-3893929转法制办 地址:市政府大楼410室 邮编719000 注:本附件为:《提出答复通知书》的附件。
申请或参加行政复议注意事项
1、申请或参加行政复议为公民个人者,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为法人者,需提交“法
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姓名、职务,法人名称、证明时间、加盖法人印章);为其他组
织者, 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组织名称、证明时间、加
盖组织印章)。
2、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委托事项、委托权限
等法律文书。
3、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参加行政复议答辩书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五份。证
据填写〈行政复议证据登记表〉、〈行政复议证据目录〉。
4、提交通信及联系方式。
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话:0912-3894459 传真:0912-3893929转法制办 地址:市政府大楼410 邮编:719000
注:本附件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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