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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辩注意事项

  1、请务必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未按照规定在10日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视

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2、书面答辩一式三份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 材料一式三份。证据填写《行政复议证据登记表》、《行政复议证据目录》。

  3、提交本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部门、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话:0912-3894459
        传真:0912-3893929转法制办
           地址:市政府大楼410室 邮编719000
              注:本附件为:《提出答复通知书》的附件。

 

申请或参加行政复议注意事项

  1、申请或参加行政复议为公民个人者,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为法人者,需提交“法

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姓名、职务,法人名称、证明时间、加盖法人印章);为其他组

织者, 需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组织名称、证明时间、加

盖组织印章)。

  2、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交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委托事项、委托权限

等法律文书。

  3、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参加行政复议答辩书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五份。证

据填写〈行政复议证据登记表〉、〈行政复议证据目录〉。

  4、提交通信及联系方式。

                         榆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电话:0912-3894459
                            传真:0912-3893929转法制办
                          地址:市政府大楼410 邮编:719000

  注:本附件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的附件。